一、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的含義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包括決定參照的規章)的規定具體運用于各種行政案件,從而對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活動。法律適用涉及以下的法律規范:訴訟程序法和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的法律適用的特點如下:①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②是法律規范的第二次適用;③是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適用;④適用的范圍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不適用行政機關在第一次適用時所適用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
二、《行政訴訟法》適用的規則
1.法律、法規的適用——行政審判的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可見,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作為行政審判依據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在沒有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憲法。作為行政審判依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2.規章的參照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頒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但對不合法的規章有權拒絕適用,對合法的規章承認其效力,并據以審查依據規章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規章不能作為行政審判依據,但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離不開規章,尤其在法律和法規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而規章做了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參照適用。規章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制定。人民法院參照適用規章,應首先對規章進行審查,審查規章的制定及其內容是否合法,以決定是否適用及如何適用。當規章的制定有法律、法規的根據,且其內容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參照適用。當規章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人民法院有權拒絕適用。人民法院審查規章,不能對其合法性與否作出裁決,只能決定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是否予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