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知識第八章第八節: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4765 次 日期:2008-07-15 11: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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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決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爭議案件審理后,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從實體上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

(一)一審判決的種類

1.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肯定。維持原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證據確鑿;②適用法律法規正確;③符合法定程序。

2.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是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否定,是對被訴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不同程度的間接肯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3.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否定。撤銷判決分為全部撤銷、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并責成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出撤銷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4.限期履行判決

限期履行判決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時,要求被告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限期履行判決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①符合法定條件,向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②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③被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5.變更判決

變更判決是指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作出的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①具體行政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②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6.確認判決

確認判決是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確認判決: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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