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知識第七章第十七節:第二審程序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4892 次 日期:2008-07-15 09: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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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在其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因當事人提起上訴而開始,所以第二審程序又成為上訴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故第二審程序也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也因無當事人的上訴而無從發生,當事人的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前提。當然,當事人的上訴還必須和法院的受理相結合。

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系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雖然是兩個獨立的訴訟程序,但兩者有密切的聯系。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第二審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或一審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均不會發生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如下:①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人民法院審判上的監督權。②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對象是一審法院的裁判。③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一審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并且必須開庭審理,不能進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使用簡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進行判決、裁定。④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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