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教育系統教師常用教育法律救濟制度
來源:易賢網 閱讀:96554 次 日期:2015-08-04 08: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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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救濟與“救濟”判斷。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濟制度的意義:①有利于確保和實現憲法的公民的訴權和受救濟權;②有利于切實維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③有利于監督和促進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強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設。

3、教育法律救濟的渠道:①訴訟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訴制度具有什么特點:①申訴的主體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②申訴的受理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黨的紀檢委、監察部門,權力機關以及上一級行政機關等;③申訴的目的旨在使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

5、訴論意義的申訴三個特點:①行政訴訟申訴;②民事訴訟中的申訴;③刑事訴訟中申訴。

6、教師申訴的管轄:①隸屬管轄;②地域管轄;③選擇管轄;④移送管轄;⑤指定管轄。

7、教師申訴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

8、教師提出申訴必須符合三個條件:①符合法定申訴范圍;②有明確的理由和請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師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逾期未做處理或者久拖不復的,若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訴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10、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11、被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中的被申訴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教師及學校工作人員。

12、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是教育行政建設的前提。

13、相對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0日內提出法律、法規中有規定的除處。

14、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復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處。

15、教育行政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16、教育行政訴訟主管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17、關于起訴的期限,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須經復議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

18、教育行政賠償制度特點:①行政侵權主體恒定;②行政侵權行為特定;③行政賠償主體惟一;④行政賠償程序法定。

19、簡答教育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①損害事實存在;②職務行為主體確定;③職務行為違法;④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20、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確認行政賠償申請符合賠償條件后,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商。雙方就賠償問題意見達成統一后,應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賠償協議書”,對照賠償方式、金額、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規定,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賠償協議書之規定給予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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