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強制措施概述
(一)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種類和特點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強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法定強制方法?!缎淌略V訟法》總共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按照強制力度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我國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以下的一些特點:
第一,強制措施的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包括了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機關、監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就會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第二,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有唯一性。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國外有些國家規定對證人可以進行拘傳,但我國法律并沒有這樣類似的規定。因此公安司法機關在適用強制措施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得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
第三,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即限制或剝奪的權利具有人身性,并不包括對物的強制處分。
第四,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非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或者強制措施的性質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只具有訴訟的性質而不具有懲罰性,也就是說不能夠拿強制措施來作為懲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手段,只能是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所以,強制措施與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第五,強制措施的適用具有法定性。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等問題。
第六,強制措施在適用時間上具有臨時|生。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推進,當適用強制措施的必要性減弱或者消除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即時將強制措施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在具體的案件中適用強制措施應當考慮以下一些因素: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越大,可以適用的強制措施的力度就越大,反之,適用的強制措施的力度就應該越小。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實施妨害刑事訴訟行為的可能性和可能性的大小。可能性越大,適用的強制措施力度就應越大,反之就應越小。對于沒有實施妨害刑事訴訟行為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③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情況和對案件證據的掌握情況。每一種強制措施的適用都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只有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有的證據,才能確定是否需要采用強制措施以及需要采用何種強制措施。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例如其身體健康狀況,是否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以用來確定是否對其適用強制措施和適用何種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