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賠償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總的來講,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從《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均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表述?!缎淌略V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4日通過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只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