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知識第六章第二十一節:審判監督程序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4868 次 日期:2008-07-13 11:44:03
溫馨提示:易賢網小編為您整理了“法律專業知識第六章第二十一節:審判監督程序”,方便廣大網友查閱!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對案件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一種特殊程序,是專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而設置的。

審判監督程序和二審程序都是為了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但是,審判監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審程序是普通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是:①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它既包括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審判決和裁定;既包括正在執行的,也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②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主體為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起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構成提起主體。③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經過有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有較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才能提起。法律對提起審判監督的理由,有嚴格的限制。④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一般沒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隨時發現,隨時糾正,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判錯將有罪判為無罪而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時,應受《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⑤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的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又可以是提審的任何上級法院。⑥按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相當于重新審理,不論提起的主體如何,審理后量刑時,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既可加重,也可維持或減輕。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為準!

2026國考·省考課程試聽報名

  • 報班類型
  • 姓名
  • 手機號
  • 驗證碼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人才招聘 | 網站聲明 | 網站幫助 | 非正式的簡要咨詢 | 簡要咨詢須知 | 新媒體/短視頻平臺 | 手機站點 | 投訴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號:滇ICP備2023014141號-1 云南省教育廳備案號:云教ICP備0901021 滇公網安備53010202001879號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云)人服證字(2023)第0102001523號
云南網警備案專用圖標
聯系電話:0871-65099533/13759567129 獲取招聘考試信息及咨詢關注公眾號:hfpxwx
咨詢QQ:1093837350(9:00—18:00)版權所有:易賢網
云南網警報警專用圖標
未满十八18勿进黄网站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