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的概述
(一)執行的概念和意義
執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是指為實現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刑罰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其中包括對確定的刑罰給予一定限度的變更和調整。如執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赦免等都是對確定刑的一種變更和調整。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公安機關等其他執行機關負責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的執行;拘役所、監獄負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執行程序是指將已經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以及在此過程中處理與之有關的刑罰執行變更問題時應遵循的方法和步驟。
執行是刑事訴訟中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四個主要階段中的最后一個階段,包括交付執行和變更執行兩個方面。交付執行是人民法院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交付執行機關的活動或者自己實施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的一系列活動。變更執行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刑罰變更等問題的程序。
(二)執行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體包括:①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②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③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裁定。④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的判決和裁定。
(三)執行的機關
執行的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執行權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交付執行機關,人民法院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刑罰交付不同的執行機關執行。我國的執行機關包括人民法院、監獄和公安機關。①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判決、免除刑罰判決、罰金判決和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②監獄、未成年管教所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的執行機關;③對于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④拘役判決執行由拘役所執行;⑤公安機關是負責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等判決、裁定和暫停監外執行決定的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