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四節:物與有價證券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3141 次 日期:2008-07-06 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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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與狹義上的財產是同義語,廣義上的財產不僅包括物,還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物的特征有:①客觀存在;②能被人支配與控制;③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而損害價值的物;不動產是不能夠移動或雖可移動但卻會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物就數量而言,大多數屬于動產,為了簡約法律用語,法律一般以列舉的方法界定不動產,而不動產以外的物則解釋為動產。

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間自由讓與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對流通的范圍有所限制的物。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定的,由于行政法規范屬強制性規范,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3.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是獨具特征,被特定化并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物,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種類物,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也稱不可替代物。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后,也可成為特定物。

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價值或性能的物;不可分物是分割后會改變性能或價值的物。不可分物有兩種:一是自然性質上不可分;二是依權利人的意思不可分。

5.有主物與無主物

有主物是指有確定的所有人的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在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的物,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6.主物與從物

這是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從關系所作的劃分。只有屬于同一個所有人的兩個獨立存在的、要相互結合才能發揮效用的物,才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就不產生主物與從物的關系。區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相反約定時,從物的所有權隨主物的所有權一并轉移。

7.原物與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屬性或法律的規定,能夠產生收益的物。孳息物是原物產生之物。依自然屬性產生的孳息稱為天然孳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孳息稱為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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