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五節:民事法律行為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4769 次 日期:2008-07-06 16: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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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有:①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發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②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③民事法律行為基于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如下: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共同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常認為共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2.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某種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3.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依發生的效果是身份關系抑或財產關系,區分為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有單方行為,也有雙方行為;財產行為是發生財產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有物權行為,也有債權行為。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的區別是:①適用法律不同。身份行為適用身份法的規范,財產行為適用財產法的規范。②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為涉及倫理關系,法律有較多的限制,而財產行為自由度相對高些,只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為之。

4.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價,可以分為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存在有償與無償的問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有償或無償的問題。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當事人均需履行義務,并獲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對價或對待利益,是按市場法則判斷當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觀念判斷的絕對均等。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與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系。贈與、使用借貸等都是無償行為。

5.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付標的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

6.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有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發生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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