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如果起訴,雖然人民法院會受理,但一經查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如實體權利本身已消滅,則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查明訴訟時效是否經過,并主動適用,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對訴訟時效提出主張。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①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從條件成就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間,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②附始期的債權,從始期到來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③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④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⑤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分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時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數次發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都適用關于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