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八節:期限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2407 次 日期:2008-07-06 16: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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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的含義和效力

期限是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時間。

期限的效力包括:①決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由期限決定;②決定民事權利的取得、喪失及變更,即民事權利的取得、喪失或變更由期限決定;③決定民事義務的存在與否,即民事義務的承擔由期限決定。

二、期限的性質、類型及計算方法

期限在性質上屬于事件而不屬于行為,這一事件屬于法律事實范疇。

依民事主體對期限有無選擇權,期限的類型分為:①約定期限;②法定期限;③指定期限。

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國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①期限的起點。按小時計算的,期限從“規定時開始計算”;按日、月或年計算的,期限從“下一天開始計算,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即次日為期限的起點。②期限的終點。“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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