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十二節:用益物權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2113 次 日期:2008-07-06 16: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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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

用益物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用益性。所謂用益性,指的是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在于對物進行使用、收益。用益性是用益物權的基本屬性,也是用益物權區別于擔保物權的基本標志。

第二,獨立性。與擔保物權不同,用益物權可以獨立存在,不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成立前提,也不隨其他權利的讓與、消滅而讓與、消滅。

第三,占有性。占有性是指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為成立要件,因為用益物權成立的目的是要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而如果不占有標的物,則對標的物進行使用與收益顯然無從談起。

第四,不動產主導性。用益物權的客體多為不動產。對于動產,人們一般可以通過取得其所有權而對其加以使用、收益。而不動產則不向,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往往需花費較大的代價,所有權人也往往基于不動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而不愿輕易轉讓。這樣,用益物權就成為解決不動產的所有與利用之矛盾的理想途徑,不動產也因此而成為用益物權的主導客體。

二、用益物權的分類

1.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取得。

2.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為了利用一定土地而使該土地對它的支配及于其他土地的權利。

3.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的使用、經營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別人的土地的權利。

4.典權

典權一般通過典權設定行為而取得。設定典權的行為包括訂立典權契約之債權行為和依法申請典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典權除通過典權設定行為而取得外,還可以通過典權轉讓、繼承、轉典等方式取得。典權是有期物權。

5.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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