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十三節:擔保物權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2956 次 日期:2008-07-06 16: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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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征:①變價受償性。擔保物權是為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因此擔保物都應變價受償。②從屬性。主債權無效,則擔保物權無效;主債權消滅,則擔保物權消滅。擔保物權不能單獨轉讓。③不可分性。在擔保物權一部分消滅時,其余部分仍擔保物權的全部。④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二、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權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稱為抵押物。

抵押權具有以下性質和特征:①抵押權為物權;②抵押權為擔保物權;③抵押權具有從屬性;④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

《二)抵押權的主體和客體

抵押權的主體是指在抵押權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我國《擔保法》第34條和第37條對抵押權的客體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的設立是指抵押權就債權人而發生。抵押權的設立一般須經簽訂抵押合同、I&法進行登記兩道程序,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簽訂時設立的情況,只是法律規定的例外。

(四)抵押權的效力和實現方法

《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P>

抵押權的效力不僅及于抵押物本身,還及于抵押物的從物、添附物以及抵押物抵押期間所生的孳息。

抵押權具有優先效力、保全效力、物上代位效力、追及效力、實行效力等等。

抵押權的實行現主要有拍賣、折價歸抵押權人所有和普通買賣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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