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十六節: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3069 次 日期:2008-07-06 16: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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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有損于他人而自己獲得的一種利益。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包括:①一方受益;②他方受損;③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④受益沒有合法根據。

(二)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1.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目的白始不存在

這是指一方為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向受益人給付,但該義務自始就不存在,這種情形又稱為非債清償。但下列情形不屬于不當得利:①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②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這種情形應視為債務人放棄期限利益。③明知沒有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這種情形應視為贈與。④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財產。不法原因既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包括違反公序良俗。此種情形下交付的財產應當由國家收繳。

(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如債權人以受償的目的將債務清償的收據交付債務人,而其后債務人并未清償債務。

(3)給付的目的事后不存在

如當事人一方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對方給付定金,而其后該合同被確定為無效。

2.基于其他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此類不當得利主要有:①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此種情形也可能構成侵權;②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③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④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⑤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如發生添附時一方取得所有權,要補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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