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四章第二十節:繼承法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8105 次 日期:2008-07-06 1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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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權概述

(一)繼承的概念和分類

繼承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繼承是指對死者生前權利和義務的承受,包括財產繼承和身份繼承,狹義的繼承不包括身份繼承,本書所指的繼承是指財產繼承,即公民死亡后,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在繼承中,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稱為遺產。

我國《繼承法》將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而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依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適用上,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二)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

繼承權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權利。

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繼承權的發生以死亡為唯一的法定原因。只有財產所有人死亡,才發生按繼承方式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情形。而繼承權發生的根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合法有效的遺囑。

第二,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雖可以受遺贈人的身份取得遺產,但不能以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的身份取得遺產。

第三,繼承權的主體原則上限于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系的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在法律規定特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的自然人,包括特定的婚姻、血緣以及收養關系。

第四,繼承權具有不可轉讓性。繼承權雖然是一項財產權,但由于它的取得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繼承人雖然可能放棄繼承權,但不得將繼承權轉讓給他人。

二、《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是處理財產繼承必須遵守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準則,它貫穿、滲透于《繼承法》體系中?!独^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五個: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繼承權平等原則、養老育幼原則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

該原則是指繼承人的繼承權應與其承擔的義務相一致。這一原則在《繼承法》中主要體現在:

第一,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不分或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虐待、遺棄、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第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繼承權。

第三,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在接受遺產的范圍內負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稅款和其他債務的義務,放棄繼承的可不負清償責任。

5.互諒互讓、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繼承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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