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 法
第一節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類
刑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統治和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所規定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和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并對該行為處以何種刑罰的法律。
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刑法指的是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廣義的刑法不僅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刑法典,還包括一切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規范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它是一個以刑法典為核心的龐大體系。而狹義的刑法僅僅指的是刑法典。在我國,狹義的刑法即是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在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的主要內容便是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它調整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到一切的領域,同時它的制裁也非常嚴厲。
二、刑法的性質和任務
(二)刑法的任務
《刑法》的任務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和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決定的。《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法》的任務可以概括為懲罰犯罪和保護國家及人民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和人民合法權益的任務主要是通過用刑罰同一切犯罪作斗爭來實現的,所以,懲罰犯罪是保護國家和人民合法權益的途徑或者手段,而保護國家及人民合法權益是懲罰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