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功用和性質
“條例”,是“用于規定特定范圍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以及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其中黨的機關的“條例”,是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公文文體。
“規定”,是“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帶有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的公文文體。
從寫作角度看,條例、規定都屬條款型,與其他公文文種中的文章型的或者日用文書中的表格型的有別,所以放在一起比照講述。至于同類別稱或相近的“辦法”“準則”以及“細則”等,其中用得較多的是“辦法”和“細則”?!稗k法”是黨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對某項工作活動規定具體做法或實施上級法律、條規做法的公文文體;“細則”是對法律、條例、規定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解釋或規定如何具體施行的公文文體。應該說是由“法律”、“章程”、“條例”、“規定”派生的。寫法與“條例”、“規定”基本相同。
條例和規定,是規范性的文件,是黨和政府政策的具體化。黨和政府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部門,都可依據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權限,在特定范圍內制訂,但它卻必須是領導機關制定或經領導機關批準。它所規定的事項和行為規范,是要實施和執行的,即規范所有有關人員的行為,沒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約束;它具有強制性,執行中不能打折扣,更不能違反。
“條例”和“規定”相比,往往更為寬泛、原則一些,是對政治、經濟、科技、文教等領域某些事項的規定,或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的規定;“規定”則往往針對更為具體一些的事項和問題,即對一定范圍的事務提出具體的辦法和要求,往往是某一決定的落實或某一條例的補充。
(二)格式和寫法
“條例”的標題為實用范圍、內容和文種三部分構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 《xx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時也可以省略第一部分,如《城市規劃條例》、《港口口岸工作暫行條例》;試行或暫行的要在標題上寫明。標題下有的要寫明制定、批準或通過的機構和日期。正文,分條開列,大體有兩種格式:一是內容復雜的,按一般規章制度的寫法,分總則、分則、附則;分章再分條,第一章總則,末章為附則,中間數章分則;條序從頭統一排下。二是稍簡單些的,不分章則,直接分條寫下,但第一、二條等多寫宗旨、范圍、管理部門等總則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也可以用“前言”的形式寫),最末兩條多寫何機關制訂、何時施行等附則的內容,其他條款寫分則的具體內容。
“規定”的標題同于一般公文的三部分,即制發機關、內容和文種,如,《國務院關于制止亂漲生產資料價格的若干規定》。有時可以省略制發機關,如,《關于中緬邊境小額貿易管理規定》,在“內容”方面還寫了實施范圍。正文往往也是二三部分,開言可寫成前言形式,也可列入條款。內容一般應簡要說明制發本規定的因由,即根據什么政策決定或什么情況,或為了什么目的等;主體,寫規定的具體內容,可分章分條,也可只分條開列具體規定;結尾,用一條或二三條寫實施說明。
(三)寫作注意事項
1.制訂的合法性。依據黨規國法及自身權限,不能違背、超越,不能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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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的政策性。在執行時能體現政策,明確規定什么準許、什么不準許,并寫明違反的懲處。
3.內容的可行性。條款要能實行,切忌虛張聲勢、空言威嚇而不能實施實行,所以,規定要具體,界限要清楚,前后不能矛盾,要體現出針對性、有效性、可行性。
4.解釋的單一性。用詞準確,不能產生歧義,不能作不同解釋。
5.文字的簡明性。語言簡練,條理清楚,意思淺顯,一目了然。
(四)例文簡析
例文1(見下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
(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證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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