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三章第七節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4169 次 日期:2008-05-30 0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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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  法

第七節  罪  數

一、區分罪數的意義和標準

(一)區分罪數的意義

罪數是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構成一罪還是成立數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正確區分一罪與數罪具有重要意義。①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準確定罪的含義,除了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之外,還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②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處罰一罪,對數罪應當并罰。

(二)區分罪數的標準

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通常采取犯罪構成說,即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行為數次符合同一犯罪構成的也是數罪。這里所說的犯罪構成主要指刑罰分則條文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具體的犯罪構成。在判斷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注意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又要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能只根據某一方面的事實區分一罪與數罪。

在認定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時,還要注意刑罰的特殊規定。例如,刑罰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因此,不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

實質的一罪

(二)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如行為人開一槍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想象競合犯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第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

第二,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個罪名,即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該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往往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造成多種結果。

對于想象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而不以數罪論處。《刑法》第329條肯定了這一原則。該條第l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緊接著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钡谭碛刑貏e規定的,則應當依照特別規定論處。

(三)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也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結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構成結果加重犯以發生加重結果為不可缺少的條件,并且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不構成結果加重犯。

第二,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持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例如,傷害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就只能是出于過失,如果出于故意,那就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成立結果加重犯了。但有的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例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過失,即使是出于故意,也無礙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成立。

第三,《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的,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于結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比基本犯罪較重的法定刑,所以對結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規定,在較重的法定刑幅度范圍內量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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