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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切實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在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充分調動研究生學習、科研積極性,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學校設立研究生獎學金。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獲得研究生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享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業獎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
第三條研究生獎學金資助對象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在籍注冊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獎勵等級、標準及覆蓋面
第四條研究生獎學金按照學位類型分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兩類。
一、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獎學金等級、標準、覆蓋面:見表1。
表1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獎學金等級、標準及覆蓋面
學年 | 等級 | 基礎學科標準(元/年) | 非基礎學科標準(元/年) | 覆蓋面 |
第一、二、三學年 | 一等獎 | 18000 | 15000 | 10% |
二等獎 | 12000 | 8000 | 30% | |
三等獎 | 10000 | 6000 | 60% |
二、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獎學金等級、標準、覆蓋面:見表2。
表2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獎學金等級、標準及覆蓋面
學年 | 等級 | 標準(元/年) | 覆蓋面 |
第一、二、三學年 | 未獲得執業資格以前 | 3000 | 100% |
獲得執業資格并獨立管床以后 | 4000 | 100% |
各培養院系(含聯合培養單位)、臨床科室可根據研究生的工作質量給予一定的額外獎勵,具體可參照學校標準自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教學和臨床實踐。
第六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四)參評學年課程考試科目不及格者;教學/臨床實踐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章 考核體系
第七條 學術學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考核體系
(一)研究生獎學金的評選均按百分制計分,其中第一學年將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第一學期考試成績加權計算得出一個分值從高到低排序。推免生、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學生在此分值上另加10分。
(二)第二學年按培養過程管理占量化考核總成績的80%(包括:醫/教實踐、開題報告、科研工作等內容),日常管理占20%進行評審。
(三)第三學年按學術成果占量化考核總成績的70%(包括:論文級別及論著、綜述、短篇、個案、摘要、課題立項、參加學術會議交流并獲獎等內容)、培養過程管理占20%(包括:醫/教實踐、中期考核、科研工作、科研記錄等內容),日常管理占10%進行評審。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川北醫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組長為分管校領導,成員由研究生處、學生處、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計劃財務處部門負責人、≥3名導師代表及≥3名學生代表組成。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
第九條 各院系成立院系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系負責人、管理人員、導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負責制定本院系《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及《評審指標體系》,并按照分配名額具體負責本院系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評審時間
第十條 學校研究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的5月1日至30日,各院系于每年4月10號前安排部署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七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研究生處根據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數擬定各院系研究生獎學金等級及指標數,報經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到各院系。
第十二條 各院系制訂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及《評審指標體系》需在院系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根據學院下達的等級及指標數組織評定工作,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
第十三條 各院系對擬推薦獲獎的研究生名單在本院系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學金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院系公示階段向本院系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院系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或者對學校評審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八章 獎學金發放
第十五條 學校按學年一次性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發放時間分別為第二、四、六學期的7月30日前。
第十六條 研究生處將獲獎學生的名單報分管校長簽字,經計財處審核后直接劃款至研究生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辦理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停發獎學金。申請退學的研究生,不能參與本年度獎學金評審。
第十八條 發現研究生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如在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當年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獎學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在讀階段獎學金申請資格。并實行導師問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將研究生獲得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級研究生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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