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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新生研究生普通學業獎學金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研究生勤奮學習、專心科研、努力進取,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人才。根據《華僑大學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試行)》(華大學〔2014〕15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僑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新生和博士研究生新生(個人檔案轉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職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獎學金為新生研究生普通學業獎學金。
第四條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獎勵標準及評選名額
1. 一年級博士生普通學業獎學金按6000元/人進行評審,獲獎面為全校一年級博士研究生的90%。
2. 一年級碩士生普通學業獎學金按5000元/人進行評審,獲獎面為全校一年級碩士研究生的90%。
普通學業獎學金只發放獎金,不發放證書。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年級研究生須本人憑錄取通知書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與學業獎學金不可兼得。
第七條 獎學金評比方法
1. 以復試時總分為參考依據,從高到低確定獲獎人選。
復試總分=初試成績/5*初試權重+復試成績(百分制)*復試權重.
2.在總分相同的前提下,第一志愿報考(包括推免)我校研究生被錄取的同學優先考慮。
第八條 申請與評審程序
1.符合條件的學生需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院提交申請,未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按自動棄權處理。
2.學院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學生進行審核,根據復試總分進行全院排序,并將排序結果進行公示。
3.公示結束后,學院根據當年度新生普通學業獎學金名額,按照排序順序由高到低確定獎學金初步人選,并報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討論。
4.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討論,確定最終名單,進行全院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生處,學生處復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終審并確定名單。
第九條 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獲獎資格,并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根據《華僑大學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試行)》(華大學〔2014〕15號)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4級及以后學生,自2014年9月起施行。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黨委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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