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7月畢業,畢業后在一家私企工作半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及可證明工作的勞動協議。2013年1月進入到第二家公司工作至2014年8月,期間簽訂過兩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2014年8月到2014年11月在第三家公司工作,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協議,后離職。請問: 1.我在第一家公司工作能否算在兩年基層工作經歷中,如果算,需要開具什么證明? 2.如果是累加,我的具體工作年限是兩年半么? 3.目前本人待業中,已在失業保險相關部門做過失業登記,待業期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中么?
回復:1、屬于基層工作經歷,但需提供勞動合同證明,不能證明則無法計算。
2、可以累加,報考兩年基層工作經歷崗位,累加滿24個月并能提供相應規定證明即可。
基層工作時間的計算精確到月,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自基層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層工作結束月,每滿12個月累加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個整月計算)。多段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可以累加計算。
3、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