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材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的中藥材標準,收載的藥材多為國家藥品標準未收載的品種而為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地區性習慣用藥,該地區的藥品生產、供應、使用、檢驗和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而對其他省區無法定約束力,但可作為參照執行的標準。其所載品種和內容若與《中國藥典》或部頒藥品標準有重復或矛盾時,首先應按《中國藥典》執行,其次按部頒藥品標準執行。
值得指出的是,我國中藥資源豐富,品種繁多,在鑒定時有許多品種是國家藥品標準和地方藥品標準未收載的,沒有法定依據,則可根據有關專著進行鑒定研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炮制規范
按藥品管理法規定,中藥飲片的鑒定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執行,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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