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衛生計生委2015年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閱讀:6355 次 日期:2015-02-13 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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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華北石油管理局、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衛生處,省直醫療單位,有關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七部門《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醫教協同深化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衛生計生委

2015年2月5日

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七部門《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醫教協同深化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畢業后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為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扎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規范地承擔本專業常見多發疾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為:

(一)擬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相應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新入學的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

(三)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并獲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行全行業管理,分級負責,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和有關單位的優勢和作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行省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和培訓基地三級管理。

第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制定本省實施方案和措施,編制落實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劃與標準,建設、認定和管理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指導監督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和培訓基地的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六條 省衛生計生委設立“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在河北省畢業后醫學教育委員會和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協調領導小組領導下全面開展工作,負責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計劃、招生、基地建設、結業考核等。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規劃、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和措施等;

(二)組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招生、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三)組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師資和管理干部培訓;

(四)對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公布相關信息,組織研討與經驗交流活動;

(五)組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的評審、復審工作;

(六)組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結業考試考核,頒發《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條 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設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區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規劃需求、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

(二)積極協調、整合本地區衛生資源,組織申報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師資和管理干部的培訓;

(三)負責本地區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學員資格審查和考務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評估。

第八條 培訓基地接受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具體做好本基地培訓招收、實施、考核和培訓對象的管理工作。培訓基地要明確醫院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職責,設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納入醫院發展規劃,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對培訓基地所需經費、設施、設備、人員等給予支持;

(二)制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管理、師資管理、培訓對象管理及考試考核等工作實施細則;

(三)承擔本基地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的招錄、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四)負責落實本基地培訓對象的各項生活待遇。

第九條 專業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成立管理與考核小組,配備專兼職培訓管理人員,負責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錄、培訓實施、監測評估、培訓考核等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訓基地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是經國家或省衛生計生委認定并公布,承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任務的醫療機構。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三級甲等醫院;

(二)達到《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試行)》要求;

(三)經省衛生計生委認定合格。

根據培訓內容需要,可將符合專業培訓條件的其他三級醫院、婦幼保健院和二級甲等醫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作為協同單位,發揮其優勢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訓基地網絡。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基地組成。專業基地由本專業科室牽頭,會同相關科室制定和落實本專業培訓對象的具體培訓計劃,實施輪轉培訓,并對培訓全過程進行嚴格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對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培訓基地、專業基地應定期向管理中心報告培訓工作情況,接受檢查指導。管理中心每三年對基地進行重新認定,對達不到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取消其基地資格。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應高度重視并加強對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協調領導機制,制定并落實確保培訓質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項具體措施,切實使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落到實處。要成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推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管理工作。培訓基地主要行政負責人原則上由院長或主管副院長擔任,全面負責基地的培訓工作;培訓管理職能部門作為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培訓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承擔培訓任務的科室實行科室主任負責制,健全組織管理機制,切實履行對培訓對象的帶教和管理職能。專家委員會負責培訓對象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應當落實培訓對象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有關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對培訓對象的管理工作;專業基地應當具備滿足本專業和相關專業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診療規模、病種病例、病床規模、模擬教學設施等培訓條件。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應當選拔職業道德高尚、臨床經驗豐富、具有帶教能力和經驗的臨床醫師作為帶教師資,其數量應當滿足《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試行)》相關要求。帶教師資應當嚴格按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的要求實施培訓工作,認真負責地指導和教育培訓對象。培訓基地要將帶教情況作為醫師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帶教醫師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試行)》,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嚴謹的培訓方案,建立嚴格的培訓管理制度并規范地實施,強化全過程監管與培訓效果激勵,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組織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協助其辦理執業注冊和變更手續。

第四章 培訓招錄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省直醫療機構依據本轄區、本單位對臨床醫師的需求和培訓能力,合理確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年度招錄計劃,并上報省衛生計生委。省衛生計生委依據我省醫療衛生工作對臨床醫師的培養需求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能力,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向培訓基地下達培訓任務,并在培訓名額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以及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

第二十條 省衛生計生委將培訓基地基本情況、招收計劃、報名條件、招收程序、招收結果等信息通過網絡或其他適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請培訓人員提供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委派單位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托培訓協議;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基地要做好培訓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申請培訓人員根據公布的招收信息,選擇培訓基地及其專業基地,填報培訓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單位委派培訓對象填報培訓志愿,應當取得委派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培訓基地對申請培訓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組織招收考核,依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培訓對象。

第二十三條 培訓基地要及時向管理中心報送招收錄取信息,管理中心在招收計劃剩余名額內對未被錄取的申請培訓人員進行調劑招收,重點補充有名額空缺的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

第五章 培訓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培訓對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在培訓基地帶教師資的指導下,接受以提高職業素養及臨床規范診療能力為主的系統化、規范化培訓。

第二十五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新招收的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和已具有醫學類相應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但沒有臨床醫療工作經歷的人員,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時間為3年;已具有醫學類博士研究生學歷和已從事2年以上(含)臨床醫療工作的醫師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時間為2年。

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時間可順延,順延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順延期間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以培育崗位勝任能力為核心,依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分專業實施。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能力、專業理論知識、人際溝通交流等,重點提高臨床規范診療能力,適當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第二十七條 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應當及時、準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記錄在《河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登記和考核手冊》并妥善保存,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八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以過程考核為重點。過程考核合格和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是參加結業考核的必備條件。培訓對象申請參加結業考核,須經培訓基地初審合格并報管理中心核準。

第二十九條 過程考核是對住院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動態綜合評價。過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專業科室輪轉培訓后進行,內容包括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能力、培訓指標完成情況和參加業務學習情況等方面。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依照各專業規范化培訓內容和標準,嚴格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結業考核包括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結業考核,從國家建立的理論考核題庫抽取年度理論考核試題組織理論考核,安排實施臨床實踐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條 對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結業考核的培訓對象,頒發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醫類別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由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辦法》(冀衛科教[2002]1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更多信息請查看河北省教育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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