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央政法委等15部委簽發的政法[2010]29號文件精神及教育部關于招收碩士研究生相關規定,特擬定本《復試規則》。
第二條 復試由學院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學院研究生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條 所有報考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法律碩士職位的擬錄取人選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四條復試由筆試和面試組成,復試總成績為200分,其中筆試部分占100分,面試占100分。
最終成績=初試成績*60%+復試成績*40%.
筆試內容:法學綜合(含法理學、民商法學、刑事訴訟法學)
面試內容: 法律綜合知識
第五條 研究生辦對參加復試考生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①對考生身份的審查;
②對畢業證書的審查;
參加復試考生應攜帶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無原件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
第六條 不予錄取的情形:
①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復試違紀、替考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②復試總成績滿分為200分,低于120分(不含120分)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七條 錄取原則及程序
①學校根據各省擬錄用定向單位專業職位招生計劃,按照最終成績由高到低產生擬錄取名單。
②學校公示擬錄取名單無異議后,送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③學校按文件規定的程序另行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八條 加強對復試擬錄取工作的監督
①學校公布復試和擬錄取辦法,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
②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復試、錄取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規則由四川大學負責解釋。
四川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