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條、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第二條、貸款方如不按期條、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條、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條、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條、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條、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借款方以 ,價值 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 各一份。
第十條、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 款 方
借款單位(人):
(章)
負責人:
財會人:
貸 款 方
貸款單位(人):
(章)
負責人:
經辦人:
公 證 單 位
公證機關:(章)
公證機關負責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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