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規定
來源: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院 閱讀:2782 次 日期:2014-09-22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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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在讀研究生及有意報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人員:

根據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和規定,為激勵廣大研究生勤奮學習,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我校制定了《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文件見附件),請下載查看。

附件:

2014年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四個管理辦法.doc

西南林業大學文件

西南林〔2014〕89號

關于印發《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文件的通知

各學院(部),各部門、各單位:

《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等4個文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2.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3.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4.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西南林業大學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號)、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助學金管理三個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教〔2013〕369號)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動態調整資助標準。

第五條  學校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給符合條件的學生。

第六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從畢業之日的下月起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研究生院、紀檢監察審計處、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科學技術處、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和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研究生獎助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相關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定額發放,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助學金管理三個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教〔2013〕369號)文件精神,特設立“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下簡稱“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在學習、科研中表現優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獎勵等級,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等級、比例與標準如下表

學生類別 獎勵等級 獎勵比例 獎勵標準

博士研究生 一 20% 120%的學費

 二 80% 100%的學費

碩士研究生 一 20% 120%的學費

 二 60% 100%的學費

 三 20% 75%的學費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新生學業獎學金評定

考生入學考試的初試、復試成績作為學業獎學金評定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新生學業獎學金評定

(一)根據各獎勵等級的獎勵比例和考生入學考試的初試和復試成績排名,綜合確定新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等級和標準。其中,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和全國重點高校畢業的考生優先享受二等以上學業獎學金。

(二)破格錄取的考生,不參加新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但在校學習期間可參加第二學年和第三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

第八條  研究生新生學業獎學金的初步評審結果在錄取通知書發放之前公布;在新生入學注冊取得學籍后,結合其檔案到校情況,最終確定其學業獎學金的等級和金額。

第九條  在校期間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

(一)一等獎學金。博士研究生須上一學年在權威期刊公開發表論文或取得成果獎勵,且課程平均成績不低于80分。

(二)二等獎學金。博士研究生須上一學年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論文或取得成果獎勵,且課程平均成績不低于70分。

第十條  在校期間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

(一)一等獎學金。碩士研究生須上一學年在學術期刊公開發表論文或取得成果獎勵,且學位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0分。

(二)二等獎學金。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學位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

(三)三等獎學金。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學位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0分。

第十一條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一般在秋季學期進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只能用于本學年,不得跨學年使用。

各培養單位符合第五、第九條(或第十條)評選條件的研究生人數多于該獎勵等級的分配名額,按實際分配名額評選;符合第五、第九條(或第十條)評選條件的研究生人數少于該獎勵等級的分配名額,按照實際人數評選,剩余分配名額轉入下一獎勵等級。

第十二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十四條  由于出國學習、生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學籍異動手續的研究生,待其恢復學籍并按要求交納學費后再行發放學業獎學金。提前畢業和超過規定學制年限延期畢業的研究生均不再參加學業獎學金評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參評學年有違反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存在學術不端、考試成績不合格、受到處分或處罰等情形的,不能參評學業獎學金。已經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被發現有上述情況者,撤銷獎學金獲獎資格,收回獲獎證書和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六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的制定、名額分配、獲獎名單的審定等工作,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的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十七條  各培養單位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科(學位點)建設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評審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從申請人上一學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期間的學習成績、科研成果、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價。各培養單位結合學科特點,根據本辦法制定評選方案,并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培養單位評審結果必須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各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培養單位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各培養單位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培養單位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資金管理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財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三條  評選對象為取得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五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四)當年畢業的研究生。

第七條  學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在考慮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培養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

第八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學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由研究生院統一保存。

第九條  各培養單位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科(學位點)建設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各培養單位應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各培養單位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采取復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三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各培養單位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四條  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名單后,在培養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培養單位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劃撥到學校后,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學校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西南林〔2012〕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4

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助學金管理三個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教〔2013〕36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由省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碩士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萬元。

第四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在評學年未受任何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五條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學校的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年度名額,充分考慮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規模、培養質量以及學科建設等因素,制定各培養單位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

第六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學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七條  各培養單位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科(學位點)建設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的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評審等工作。

第八條  獲得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同一學年內,省政府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屬于同一類型、不同層次的獎學金,二者不可兼得。

第九條  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有意愿申請省政府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云南省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碩士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省政府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省政府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條  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省政府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名單后,在培養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評審結果。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培養單位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  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劃撥到學校后,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獲得省政府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省政府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四條  學校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省政府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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