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教師資格認定的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省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是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越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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