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共設2個科目。
二、本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的人員除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工作恪守職業道德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符合報考條件者,均可報考。
三、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四、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五、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