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事業單位考試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來源:九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閱讀:1115 次 日期:2014-08-27 09: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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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五)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情節輕微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當年不予錄用,且5年內不得參加錄用考試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翻閱涉考資料的;

(二)將手機或者具有通信功能的設備帶入考場的(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除外);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六)持假身份證、讓他人冒名頂替或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七)考試中向他人傳送試題或答題信息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九)被認定為作弊試卷或者雷同試卷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嚴重擾亂考場秩序,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閱卷過程中,認定應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應考人員當次考試成績無效,且5年內不得參加錄用考試的處理:

(一)應考人員在答卷(答題卡)上做提示標記的;

(二)應考人員答卷(答題卡)筆跡前后不一致的;

(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的。

四、讓他人冒名頂替、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或幫助他人舞弊者,除按本辦法第二項規定處理外。系在校生的,通報所在學校開除學籍;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所在單位可以開除公職。

五、應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四項規定處理外,還要交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侮辱、誹謗、誣陷、報復考試工作人員,嚴重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

2、故意損壞考試設施;

3、有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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