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簡介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我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建設部建筑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注冊管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建設部門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滿前 3 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三)報考條件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到2005年年底。
監理工程師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科目: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成績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規定的兩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
2008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在5月份進行,具體時間安排是: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內容 |
2007年5月10 | 09:00~11:00 |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
14:00~17:00 |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 |
2007年5月11日 | 09:00~11:00 |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
14:00~18:00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