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
1993年1月,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專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荚嚬ぷ饔扇耸虏亢筒糠謱I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荚嚸磕昱e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則上只在地級以上城市設置考場,必要時可在縣設置考場??颇吭O置初級和中級均為2個科目。
具體是:
初級:《經濟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中級:《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初、中級《專業知識和實務》科目均分為工商、農業、商業、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水路、公路、鐵路、民航)、人力資源、郵電、房地產、旅游經濟、建筑經濟15個專業。
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各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專業工作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
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 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6年。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4年。
取得第二學士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專業工作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1年。
取得博士學位。
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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