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注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荚嚬ぷ饔扇耸虏俊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注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藉的人員,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1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科目設置
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科目: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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