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區中小學特級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表率、楷模作用,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原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于頒布〈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教人〔1993〕38號),結合我區特級教師隊伍建設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學的
專家。特級教師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確立科學的教育觀、質量觀、學生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師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愛崗敬業,樂于奉獻。
(二)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認真學習現代教育理論,加速知識、觀念更新,及時掌握現代教育內容和現代教育技能,成為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教師。
(三)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勇于開拓創新,在實施素質教育中起示范作用。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能力,高質量地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每年至少在縣(市、區)及以上范圍內開設兩次高水平的觀摩課、示范課
或專題學術講座等。
(四)努力完成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教育科研任務。積極參與省級及以上課題的研究。地(州、市)以上學?;蚪萄袡C構特級教師每年至少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一篇較高水平的有創新和指導作用的研究論文,每年參加至少一次特級教師赴基層指導講學或送教下鄉活動。
(五)發揮好“傳、幫、帶”作用,認真完成指導青年教師的任務。每位特級教師應與l至3名青年教師建立指導關系,指導和幫助青年教師進行教學改革和教學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為所在縣(市、區)的教學骨干。同時,通過各種方式,主動
幫助邊遠、貧困地區、薄弱學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六)關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區的教育教學工作,積極為
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獻計獻策。
第二章培養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要為特級
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設立專項資金,為特
級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條自治區教育廳不定期地舉辦特級教師研討會,研
究如何加強特級教師隊伍和中青年骨干教師隊伍建設,積極發
揮特級教師的作用。自治區分片建立“特級教師學科活動組”。
每年召開一次學術研討會,進行學術研討,交流工作經驗,并
提交一批高質量的論文。研討會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
輪流召集。全區每三年組織一次特級教師優秀教育教學成果獎
評選,同時編輯出版特級教師學術論文專集。
第四條自治區教育廳組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級教師
講學團”,根據需要不定期組織講學活動。
第五條自治區、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分期舉辦特級教師研修班,聘請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講課,組織特級教師到高等學校從事研修工作、外出考察等。
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宣傳媒體和舉辦教育教學成果展覽等活動,有計劃地宣傳特級教師的先進事跡,努力推廣特級教師的先進經驗。
第七條特級教師除工作確有需要,一般不宜兼任過多的社會職務,以保證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三章考核
第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應加強對特級教師的考核工作??己斯ぷ饕缘兀ㄖ荨⑹校?、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為主,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宏觀指導、協調和檢查。
第九條按照隸屬關系,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對特級教師每年進行一次專項考核(地、州、市直屬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并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級教師考核情況表》。有關考核材料存入特級教師本人的
業務檔案,同時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的有關考核材料,每三年對特級教師組織一次考核,對不能履行特級教師職責者,令其限期改進。考核結果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條特級教師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特級教師稱
號,頒發特級教師證書。
第十二條特級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特級教師津貼,退休后繼續享受,數額不減。特級教師津貼費所需經費由教育事業費列支。各地可視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特級教師津貼。
第十三條特級教師每5年可享受不少于3個月的學術假。學術假主要用于脫產研修、總結經驗、科學研究、送教下鄉等工作。
第十四條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特級教師參加休養和社會考察活動。
第十五條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兩年組織特級教師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條特級教師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為主,
自治區、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并明確專人負責特級教師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特級教師的稱號,取消特級教師的相關待遇,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回特級教師證書,上交自治區教育廳。
(一)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存在有償家教行為的;
(四)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
(五)連續兩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
(六)其他應予撤銷稱號的。
第十九條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停發一年特級教師津貼:
(一)一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
(二)出現重大教育教學事故的。
第二十條特級教師調離中小學教育系統(含教育行政部門),其稱號自行取消,與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教師獲得特級教師稱號后,必須在當地教育系統服務滿5年以上方可調動,否則取消特級教師稱號及終止待遇。特級教師調離本地(州、市)中小學教育系統的,需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調離自治區需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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