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培訓期間,參訓學員須按縣政府法制辦安排的培訓課程全脫產參加培訓,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經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同意,請假每次扣除綜合培訓成績4分。
第二條 培訓期間,未經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同意,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為曠課,曠課一次扣綜合分數10分,曠課兩次的取消考試資格。
第三條 參訓學員須于開課前15分鐘進入教室,不得遲到或早退,培訓期間,兩次遲到或早退視為一次曠課。
第四條 上課期間,參訓學員不得擅自離開課堂,不得相互交談、喧鬧,不準在教室內吸煙、吃東西。不準穿背心、短褲、拖鞋上課。不得隨意挪動、搬走桌椅,不得損壞教室設備。課堂上,學員應按照現在的座位順序對號入座,今后不得隨意更換,手機應關閉或調至振動狀態。
第五條 考試時不得抄襲、旁窺、交頭接耳或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有類似行為者,視為舞弊,取消考試資格。
第六條 培訓成績計算方法??荚嚦煽兎种禐?00分,其中平時成績占20%,綜合考試成績占80%。培訓成績=平時成績+綜合考試成績。60分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學員參加縣法制辦統一安排的補考,補考仍然不合格的人員取消執法資格。
★注:由于培訓場所停車位有限,培訓期間學員不得將車輛停放于政府大樓門前,帶車的單位、學員自行解決車輛停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