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招聘考試(面試)(以下簡稱“特崗教師面試”)的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教師〔2006〕2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號)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務工作細則。
第二條特崗教師面試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三條特崗教師面試試題(含試卷)、評分標準在所有面試工作結束前,面試對象的面試成績在公布之前,均須保密。
第四條特崗教師面試的考務工作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和考點學校組織實施。省教育廳承擔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的工作機構(簡稱“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主要負責政策的制定、面試工作的宏觀指導與協調、面試對象信息匯總、考點設置等。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面試組織實施,包括組建和管理面試專家庫,面試專家的培訓,命題、制卷,考點的學科分配,面試組織,成績評定,試卷的保密保衛,對考點學校的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巡視,面試對象違規處理,對當年的面試情況進行全面匯總、統計、分析等工作。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面試對象的面試通知書打印、面試成績、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等信息的發布工作??键c學校負責本考點面試考務工作方案的制定、考務工作人員的遴選與培訓、考場設置、面試對象面試各環節的組織、試卷運輸、保密、安全保衛、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報到與面試號編排
第五條報考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http://www.hunbys.com),查詢面試對象名單及面試注意事項,確定為面試對象的報考人員,方可參加特崗教師面試。
第六條面試對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規定考點參加面試。
第七條面試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和《湖南省特崗教師招聘考試面試通知書》(以下簡稱《面試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考點候試區等候,并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根據本人的考試科目到相應的候試室報到,領取面試號。面試號由學科組名稱和4位數字組成。學科組名稱為面試對象的考試科目名稱,第1、2位數為學科面試小組代碼,第3、4位數為同一學科面試小組面試對象的面試順序號。設置1個學科面試小組的,面試順序號按隨機原則進行編排;設置了2個及以上面試小組的學科,學科面試小組代碼和面試順序號均按隨機原則進行編排。
第三章考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考點設置
(一)特崗教師面試統一在長沙市進行,考點設置在省教育廳指定的高等學校。
(二)考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環境安靜、有圍墻、有校門、能排除外來因素干擾;面試區、工作區、生活區相對分開,能實行封閉管理;具有通車、通電、通水、通電話等必要條件;有符合要求的考室(按面試環節分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三種)、保密室、廣播室、醫務室。
(三)面試區域按以下方式設置:
1.警戒區:警戒線范圍以內的區域為警戒區。
2.候試區:自進入警戒線內到面試區入口處的等候區域,供面試對象排隊等候。
3.面試區:考室(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所在的區域為面試區。
第九條考點工作機構
考點設主考1名,副主考1-2名,下設現場指揮協調組、現場管理組、專家聯絡與管理組、保密與成績統計組、秘書與宣傳事務組、紀檢監察組、后勤接待組、安全保衛組、醫務組等若干小組。
根據面試工作需要,設置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若干個。每個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分別安排專門工作人員3人、3人和1人。候試室和備試室區域,每樓層考室外配備1名流動監考員;面試室區域,每樓層考室外配備數量適當(至少每四間配備1名)的流動監考員。
第十條考點布置
(一)考點大門正上方必須懸掛字樣為“××年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招聘考試(面試)××考點”橫幅。
(二)考點必須在醒目處辟有宣傳欄,欄內張貼《面試場地分布示意圖》、《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布置示意圖》、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十九條《面試對象須知》、第二十一條《面試程序》、第四十七條《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和第四十八條《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程序》等。
(三)考點辦公室張貼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四十條《工作人員職責》等。
(四)考點標記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飲水處、衛生間、醫務室、停車處等標識,在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所在建筑物四周應設置警戒線。
(五)考點備有適量的黑色墨水筆(或圓珠筆)、橡皮、訂書機、夾子、粉筆(白色和紅色)、黑板刷、漿糊等物品。
第十一條考室(包括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等)設置
(一)考室應當采光充分、通風良好、清潔衛生、桌椅整齊。面試室內不準堆放多余的雜物,與面試無關的資料、圖表、墻報等應清除或覆蓋。面試桌抽屜內不得遺留任何紙張。候試室、備試室應設置電子屏蔽儀,并保證屏蔽效果良好。
(二)根據每個學科參加面試人數設置若干個候試室。每個候試室門前張貼“××學科候試室”??键c提前準備好足量的《面試對象須知》、《面試號登記表》等,分別供面試對象、工作人員使用。
(三)根據每個學科參加面試的人數設置若干個備試室。每個備試室門前張貼“××學科備試室”。備試室講臺旁放置一張課桌,供面試對象存放物品??键c提前準備好足量的《面試備課紙》、《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等,分別供面試對象、工作人員使用。
(四)根據每個學科參加面試的人數設置若干個面試室。每個面試室門前張貼“××學科組第××面試室”。面試室內分別擺放專家席、工作人員席、面試對象席,專家席和面試對象席相對擺放,工作人員席放在面試室入口附近區域。專家席設桌椅3-4張,面試對象席設講臺1張、黑板1塊,講臺上擺放粉筆、黑板刷等物??键c提前準備好足量的《面試對象評分記載表》、《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等,分別供面試專家、工作人員使用。
(五)考室應于面試前一天布置好。組考單位應在面試前一天對考點、考室進行全面檢查并及時查漏補缺??键c應在面試前一天預留一定時間供面試對象熟悉考點情況,以方便面試對象在開考前順利找到候試區。
(六)保密室設置與管理。考點學校應按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設置保密室,做好試題、成績等的保密、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考點管理
(一)面試期間考點實行全封閉管理。門口應有保衛人員執勤,考務工作人員憑工作證,面試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入場。禁止無關人員和陪同人員進入考點。
(二)面試區周圍三米處,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面試前1小時,對警戒區內無關人員進行清場,除面試專家、工作人員、巡視員和面試對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面試對象面試完成后應盡快離開考點,不得在警戒區內逗留、討論。
第四章命題與制卷管理
第十三條特崗教師面試的命題、制卷工作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特崗教師面試依據《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湘教發〔2014〕12號)規定的面試內容、范圍和時量命題。
第十五條命題結構與面試形式
(一)面試時量為15分鐘/人,其中說課10分鐘,提問5分鐘。
(二)面試使用的說課教材版本由省教科院根據當年特崗教師招聘要求確定后統一公布,面試對象須提前自備指定教材。
(三)特崗教師面試采用現場抽題說課與專家提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面試包括說課和提問兩部分,說課部分占面試成績的80%,提問部分占面試成績的20%。
(四)根據面試工作需要,每個學科命制若干套說課試題,每半天更換一套,面試對象采取抽簽的形式隨機抽取試題。提問的內容主要為通識性知識,由學科面試專家口頭向面試對象提問。報考音樂、體育、美術崗位的面試對象在說課中須進行專業技能展示。
第十六條命題堅持科學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基礎性原則。確保試題語言表述規范,難易度科學合理,有利于人才選拔。
第十七條試卷由專人印制和管理。試卷印制完畢后,須裝入密封袋,注明學科名稱和題簽份數。每天上午、下午面試開始前30分鐘,備試室工作人員到保密室領取密封試卷。
第五章面試程序及相關安排
第十八條面試的具體日期和時段安排,以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發布的面試公告為準。
第十九條面試對象須知
面試對象應遵守面試對象須知:
(一)面試對象應自覺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面試工作場所的秩序。
(二)面試對象應在指定的面試當日開考前30分鐘(上午7:30,下午14:00)持本人身份證、《面試通知書》進入指定考點候試區,證件不全者不得進入面試區,且責任自負。面試期間,無關人員(包括面試對象的陪同人員)不得進入面試區。
(三)面試對象可攜帶指定的說課教材、2B鉛筆、書寫藍(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進入面試區,音樂學科面試對象還可攜帶有關樂器(鋼琴由考點學校提供)進入面試區,美術學科面試對象還可攜帶繪畫工具進入面試區。除上述可攜帶物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面試區。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下同)、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面試區,如有攜帶,應主動服從考點學校的統一管理,否則,按違規行為處理。
(四)面試對象應按面試程序進行面試。面試對象在面試各環節中,應服從考務工作人員安排;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供工作人員查驗,按時到達指定考室進行相關面試環節的工作,積極配合各環節工作進度(包括臨時調整的工作進度)安排;依據面試工作進程,在面試各環節的規定時間結束時,應服從工作人員或面試專家的指令。
(五)面試對象在面試各環節中,應遵守以下紀律:
不得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面試。不準吸煙,不準大聲喧嘩。不得在警戒區內使用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不得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行為侵害面試專家、工作人員及其他面試對象合法權益。在備試室備課時,應獨立進行備課,不得交頭接耳、互相商量、討論。在面試室面試時,不得自報姓名或透露他人姓名。
(六)在面試室,應按規定程序將《面試通知書》、《面試備課紙》提交面試室工作人員,嚴禁將《面試通知書》、《面試備課紙》帶離面試室。面試結束后,應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離開面試區,不得在警戒區內逗留、議論,不得利用通訊工具或其他方式向其他面試對象傳遞試題信息。
(七)如不遵守本《面試對象須知》,有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本考務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面試對象在面試各環節中,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安排,擅自離開面試區、或未按時到達指定考室進行相關面試環節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簡稱“棄考”)。
第二十條面試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進入考點候試區,按面試程序進行面試。
第二十一條面試程序
(一)面試對象應按照規定時間到達指定考點學校,經候試區工作人員查驗本人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后,方可進入面試區。
(二)候試。面試對象進入候試室時,候試室工作人員逐一查驗面試對象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向每一位面試對象發放《面試對象須知》,并組織面試對象認真閱讀。根據面試工作進程,候試室工作人員對面試對象分學科、分批進行隨機分組、排序,生成面試號,并在《面試通知書》和《面試號登記表》上登記面試號。面試號登記后,以學科面試小組為單位,工作人員組織并引導面試對象進入相應備試室。
(三)備試。每個面試對象面試前備課時量為30分鐘。面試對象進入備試室時,備試室工作人員查驗面試對象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檢查面試對象的自備教材是否符合規定,檢查無誤后,向面試對象發放《面試備課紙》。備試室工作人員組織面試對象現場抽取說課題目,并將面試對象面試號、說課題目、備課起止時間等信息填入《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與此同時,面試對象應將說課題目填寫在《面試備課紙》的指定區域。備試室工作人員組織面試對象獨自備課,并按批次組織和引導面試對象進入相應面試室。面試對象離開備試室前,備試室工作人員應在面試對象的《面試備課紙》的指定區域簽署姓名,以確認為當次備課所用。
(四)面試。面試對象進入面試室時,面試室工作人員查驗面試對象的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查驗后,《面試通知書》由面試室工作人員留存),驗證無誤后,面試對象方可進行面試。面試開始前,面試對象應將說課題目書寫在黑板上,面試室工作人員將面試對象《面試備課紙》上的說課題目通知面試專家,并對面試對象書寫在黑板上的說課題目進行核對。面試專家根據面試工作安排對面試對象進行面試,并對每一位面試對象進行評價,填寫《面試對象評分記載表》。面試結束后,面試對象應將《面試備課紙》交面試室工作人員,并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離開面試區域;同時,面試室工作人員將面試對象的《面試通知書》、《面試對象評分記載表》、《面試備課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以下簡稱“面試對象面試材料”)。面試對象在獲得面試號后因違規行為受到違規處理或棄考的,由面試室工作人員在《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上相應面試對象的“備注”欄填寫“違規”或“棄考”。
(五)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的工作人員和面試專家應根據所在考室情況,如實填寫《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在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對象在獲得面試號后因違規行為受到違規處理或棄考的,工作人員應將面試對象的違規、棄考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后續環節相關考室的工作人員。
(六)每半天面試工作結束后,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按下列要求將有關材料交考點考務辦公室:
1.候試室:《面試號登記表》和《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
2.備試室:《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和《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
3.面試室:《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面試對象面試材料(按面試號的先后順序整理)和《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
(七)面試環節示意圖如下:
面試環節示意圖:候試(等候、生成面試號)--備試(抽題、備課)--面試(說課、問答)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考務工作細則第二十一條《面試程序》和第四十條《工作人員職責》,做好面試各環節的有關工作,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須在面試對象面試結束后方可離開面試室。
第二十三條面試期間,工作人員不得將試題(包括備用試題)帶出警戒區。
第二十四條面試期間,如有失密、泄密、群體舞弊等重大事件,考點負責人須立即向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第六章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每個面試小組由2-4位面試專家組成。面試由面試小組組長主持,每位面試專家根據面試對象的面試情況,按照評分標準獨立評定面試對象在每一測試要素上的得分及總分,并在《面試對象評分記載表》上簽名。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
第二十六條面試室工作人員填寫的《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應交面試小組組長審核、簽字。
第二十七條每半天面試工作結束后,考點辦公室匯總各考室的《面試號登記表》、《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和面試對象面試材料,及時送交保密與面試成績統計組。保密與面試成績統計組的工作人員對上述所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將每個面試對象的每位面試專家評定的面試成績輸入計算機,并取平均分作為面試對象的面試成績。面試對象在獲得面試號后因違規行為受到違規處理或棄考的,應在核實相應《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情況登記表》及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對面試對象面試成績記零分,并按不同情形分別作出標記:“棄考”標記為“-1”、“違規”標記為“-2”。建立面試對象成績統計匯總電子文檔,并交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指定的專人保管。
第二十八條面試工作結束后,保密與面試成績統計組須將所有面試對象的面試成績登記造冊并交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面試成績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面試對象成績,任何人不得更改面試對象成績。
第二十九條面試成績經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審核后,在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http://www.hunbys.com)上統一發布。面試對象可上網查詢本人面試成績。
第七章人員管理
第三十條巡視員委派
特崗教師面試期間,省教育廳向各考點學校派遣巡視員,巡視員的遴選與管理工作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負責。巡視員由有關領導或相關單位(部門)熟悉招聘考試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一條命題人員選聘
(一)根據命題工作需要,命題人員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在湖南省特崗教師面試專家庫中遴選產生,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
(二)以學科為單位組成特崗教師面試命題專家組,每組2-4人,由各面試學科組組長負責。命題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表現好,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
2.從事本(或相近)學科教學或科研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3.業務能力強,在本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在全省有較大的學術影響。
4.保密觀念強,能遵守國家和教育考試機構以及本考務工作細則的保密規定。
5.身體健康。
(三)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面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四)所有直接參與命題的人員必須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書》、《命題工作保密合約》,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二條面試專家選聘
(一)根據面試工作需要,面試專家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在湖南省特崗教師面試專家庫中遴選產生,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
(二)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面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三條考務工作人員選聘
(一)按照“誰選聘、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選聘考務工作人員,考務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考點學校在職在崗的工作人員。
2.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
3.近年參與相關考試工作沒有違紀舞弊且沒有出現重大工作差錯。
4.能夠嚴格遵守本考務工作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面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四條保密、保衛人員選聘
(一)保密、保衛人員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或考點學校負責選聘。
(二)保密、保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先培訓后上崗。
(三)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面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五條巡視員職責
(一)檢查各考點是否按規定培訓面試專家和考務工作人員。
(二)檢查各考點、考室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保密室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檢查和巡視考場秩序,檢查面試專家和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考點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對突發性重大事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
(四)及時制止面試對象違規行為,并要求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處理。工作人員處理不當的,應予以糾正。
(五)對違反考務管理規定的工作人員和面試專家,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
(六)嚴格規范個人行為,廉潔自律,尊重面試專家和考務工作人員,遵守考點作息制度,不擅離職守,不開展與考試無關的工作。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考點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考試公平、公正、順利進行。對不盡責任和違反紀律的巡視員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考點正、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省教育廳、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根據面試工作需要和本考務工作細則的規定,組織制定本考點的考務工作方案,同時制定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發事故導致考生不能參考的應急工作預案。
(三)負責培訓面試專家和選聘考務工作人員。
(四)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室,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五)負責明確各考務工作機構的人員、職責,組織考務工作人員實施面試考務工作。
(六)負責本考點考務工作人員和面試對象的違規行為處理,以及其他偶發事件的處理。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密、保衛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立即報告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
(八)負責本考點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負責本考點的面試情況報告工作。面試工作全部結束后,向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次面試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面試學科組組長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學科面試試題的命制。
(二)負責組織本學科組專家的培訓,幫助每個專家準確、熟練掌握評分標準及評分細則。
(三)負責對本學科評分質量把關,及時裁決有關執行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過程中的分歧意見,保證本學科各面試小組的評分標準一致。
(四)面試工作結束后,對本學科面試情況進行總結,寫出分析報告,提出面試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
第三十八條面試小組組長職責
(一)服從本面試學科組組長的統一領導,負責本小組面試工作,明確組內面試專家的工作職責與分工。
(二)負責維護本面試小組考場秩序,營造能使面試對象充分發揮其能力和水平的面試環境。
(三)負責向面試對象提問。
(四)負責掌握面試時間。
(五)本小組專家意見出現明顯分歧時,負責組織協商、討論,并報告面試學科組組長。
(六)制止非本面試室面試對象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視員、本面試學科組組長以外的任何人進入面試室。
(七)及時、妥善處理面試過程中的偶發事件。
(八)對本面試小組專家的評分情況進行審核。
第三十九條面試專家職責
(一)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面試室,堅守工作崗位。
(二)嚴格按評分標準對面試對象進行客觀公正評分。
(三)嚴格掌握面試時間和面試進程。
(四)認真聽取面試對象說課和回答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準確評判面試對象的各項能力。
(五)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打聽面試對象姓名,不向任何人透露面試內容和評分標準。在封閉管理期間,不單獨活動,不與外界聯系,不串崗,不相互傳遞面試對象的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工作人員職責
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本考務工作細則,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實施有關考務工作,服從考點的統一工作安排,認真、嚴謹、細致,堅持原則,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為面試對象和面試專家做好服務工作。
(一)候試區工作人員
1.組織面試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有序進入面試區;如遇異常情況,及時記載并報告現場協調指揮組;
2.引導面試對象進入相應學科候試室;
3.維持候試區秩序,阻止無關人員進入面試區;
4.引導已完成面試的面試對象離開面試區域。
(二)候試室工作人員
1.面試對象進入候試室后,逐一查驗面試對象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防止代考現象出現;
2.檢查面試對象攜帶的物品是否符合規定;
3.向每位面試對象發放《面試對象須知》,組織面試對象認真閱讀《面試對象須知》;
4.根據面試進程安排,對面試對象分學科、分批進行隨機分組、排序,生成面試號,并在《面試通知書》和《面試號登記表》上登記面試號;
5.分批次組織并引導面試對象有序進入備試室;
6.檢查面試對象是否按規定等候面試;
7.按照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十九、二十一、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面試對象違規、棄考等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和處理,并將面試對象在生成面試號以后的違規、棄考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后續環節相關備試室、面試室工作人員。
8.每半天面試工作結束后,將《面試號登記表》和《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交考點考務辦公室。
(三)備試室工作人員
1.每天上午和下午面試開始前30分鐘,到考點保密室領取面試說課題目;
2.面試對象進入備試室后,逐一核對面試對象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
3.檢查面試對象攜帶的物品是否符合規定;
4.組織面試對象現場抽取說課題目,檢查面試對象在《面試備課紙》上書寫的說課題目是否與抽取的說課題目一致,填寫《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
5.組織面試對象進行獨立備課;
6.檢查面試對象是否按規定進行獨立備課,面試對象離開備試室前,在面試對象《面試備課紙》的指定區域簽署工作人員姓名;
7.按批次組織和引導面試對象進入相應面試室;
8.按照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十九、二十一、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面試對象違規、棄考等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和處理,及時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通知后續環節相關面試室工作人員;
9.每半天面試結束后,將《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和《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交考點考務辦公室。
(四)面試室工作人員
1.面試專家進入面試室后,負責查收和統一保管本小組面試專家的通訊工具。每半天面試工作結束后,負責把通訊工具歸還給面試專家;
2.查驗面試對象身份證,查收面試對象《面試通知書》,確認兩者有關信息是否一致;
3.檢查面試對象攜帶的物品是否符合規定;
4.將面試對象的說課題目通知面試專家,并核對面試對象書寫在黑板上的說課題目是否與《面試備課紙》上的說課題目是否一致;
5.每個面試對象完成面試后,查收面試對象《面試備課紙》,將面試對象帶離面試區,及時將其《面試通知書》和《面試對象評分記載表》、《面試備課紙》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6.根據候試室、備試室工作人員的通知,將違規、棄考的面試對象的有關情況在《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上進行登記;
7.按照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十九、二十一、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面試對象違規、棄考等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和處理;
8.填寫《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并經本面試室面試小組組長審核、簽字。
9.每半天面試工作結束后,將密封好的《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和面試對象面試材料(按面試號的先后順序整理)交考點考務辦公室;
10.負責本室面試專家的飲水供應和面試室的衛生清潔等事宜。
(五)流動監考員
1.檢查面試對象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發現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糾正并帶領違規面試對象到考點辦公室進行處理;
2.協助考室工作人員組織和引導面試對象進入相應考室,或帶離面試區;
3.協助考室工作人員將違規的面試對象帶到考務辦公室進行違規行為處理;
4.協助考室工作人員處理偶發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等。
(六)保密與成績統計組工作人員
1.負責試題制卷工作。
2.負責按面試學科組分類匯總、核查、分析各考室的《面試號登記表》、《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和面試對象面試材料,并做好相關處理工作。
3.負責對《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上的面試對象成績進行錄入、統計,通過計算得出面試對象的面試成績。
4.負責面試試題與成績的保密與保管。
5.負責有關檔案資料的整理與保管。
(六)保密、保衛人員
嚴格執行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保密、保衛與安全
第四十一條制定嚴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試題泄密、丟失和損壞。直接參與面試命題、制卷、試題運送、試題保管的工作人員,都必須簽訂《保密工作協議書》,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工作規定。
第四十二條嚴格履行試題和面試人員面試材料的分發、交接手續,并做好登記。面試試題啟用之前須保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第四十三條保密室保密工作規定
(一)面試試題(含試卷)、評分標準在所有面試工作結束前,面試對象的面試成績在公布之前,屬工作秘密材料,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泄漏。考點要制定嚴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試題(含試卷)、評分標準、面試對象面試材料失密、泄密、丟失和損壞。
(二)考點保密室必須安裝鐵制門、窗和鐵皮保密柜,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鼠工作;保密室須安裝報警器、電子監控器,備有滅火器。
(三)保密室墻上醒目處應張貼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考點單位值班電話號碼等。
(四)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密室使用期間,保密室必須每班2人晝夜值守。任何情況下,試題(含試卷)、評分標準和面試對象面試材料在考室的存放現場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五)嚴格履行試卷的分發和面試對象面試材料的交接手續,認真填寫交接記錄。
(六)保密室的錄像監控設備從試卷入庫到面試工作結束期間必須不間斷使用。面試工作結束后,監控錄像資料必須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七)面試工作結束后,考點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經驗收、密封、清點無誤的面試對象面試材料安全運送至省教育科學研究院指定的接收地點。
(八)如發生失(泄)密事件,應立即報當地教育、公安部門、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和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對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者,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第四十四條命題、制卷保密工作規定
(一)特崗教師面試的命題、制卷工作須保密,所有參加命題的專家及工作人員、制卷人員、運輸人員務必認真遵守本保密工作規定,防止發生任何形式的失密、泄密、被盜、毀損等事件。
(二)命題人員接受命題任務后,應簽訂保密工作協議,并認真執行。
(三)命題、制卷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面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四)印制并密封好的面試試題必須及時送交保密與面試成績統計組指定的專人保管。
(五)面試試題啟用之前,必須存放于考點保密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保密室應具備嚴格的保護措施,防止試卷失密、泄密、丟失和損壞。
(六)開考前30分鐘,備試室工作人員到保密室領取面試試題。
(七)面試試卷須在第一批面試對象進入備試室后,向面試對象示意試卷袋無破損后,當眾拆封試卷袋。
(八)每半天面試工作結束后,面試室工作人員將《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交學科小組長簽字,連同面試對象面試材料經清點、驗收、密封后,經考點考務辦公室及時交保密與面試成績統計組工作人員,同時將面試試卷等相關資料交保密組工作人員統一保管。
(九)保密室墻上醒目處應張貼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考點單位值班電話號碼等。
(十)要建立、健全保密室值班制度,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保密室必須每班2人晝夜值守。任何情況下,保密室值班人員不得少于2人。
(十一)做好面試試題運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試題運送途中不得少于2人押運看管。
(十二)試卷運送、保密、保管出現異常情況時,經辦人員應立即向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對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者,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十三)命題、制卷須使用省教育廳涉密計算機和專用打印設備,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面試安全工作規定
(一)各考點要制定周密的考試安全工作方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二)各考點要制定應急處置工作預案,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預防和處置偶發、突發事件。
(三)各考點應為面試對象準備茶水、醫療設備和藥品。
(四)禁止將危房用作考室。
(五)考務工作人員要密切注意面試對象的身體及思想狀況,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面試對象因身體原因不適于繼續面試的,考務工作人員因及時勸告面試對象停止考試,并由考點安排車輛和陪同人員將面試對象就近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六)考點工作人員須嚴密關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毆事件發生。
(七)凡出現危及面試對象安全的重大隱患(如極端惡劣天氣、地質災害、火災、流行性疾病等),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迅速逐級上報,對面試對象及考試作出妥善安排。
(八)凡因未執行本條規定,工作失職造成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命題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命題人員須嚴格遵守命題保密紀律的各項規定。加強對命題人員的管理與監督,對違反命題保密紀律的任何行為,均須堅決制止,立即處理。
(二)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特崗教師面試試題失密、泄密者,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面試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面試違規處理,其面試成績記零分:
(一)在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以及警戒線范圍內的其他區域使用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的;
(二)攜帶除指定說課教材和符合規定的技能展示器材以外的任何其他資料、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或其他物品進入面試區(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的;
(三)在考場內吸煙,或大聲喧嘩,或未經工作人員許可擅自離開考試場地的;
(四)在備試室交頭接耳,互相商量、討論的;
(五)面試時,將本人或他人姓名透露給面試專家的;
(六)面試結束后,不聽工作人員安排,在考場或警戒區內逗留、議論;利用通訊工具或其他方式向場內面試對象傳遞有關試題信息的;
(七)擾亂考場秩序、拒不認錯的;
(八)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行為侵害面試專家、工作人員、其他面試對象合法權益的;
(九)面試結束后將《面試通知書》或《面試備課紙》帶離面試室的;
(十)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面試的;
(十一)其他違反《面試對象須知》的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程序
(一)考務工作人員或面試專家在面試各環節發現面試對象實施本考務工作細則第四十七條所列面試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在《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上,并立即通知流動監考員,由流動監考員帶領違規面試對象到考點辦公室進行處理。
(二)考點辦公室應安排2名以上的考務工作人員同時參與對違規面試對象的處理工作。處理違規事宜時,考務工作人員應填寫《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情況記載表》,同時向違規面試對象說明違規的事實、處理依據和《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情況記載表》上記錄的內容;對面試對象用于違規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對暫扣的物品應填寫收據。
(三)面試對象違規記錄《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和《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情況記載表》作為認定面試對象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考務工作人員或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四)考點對面試對象違規情況進行匯總,報正副主考集體研究,提出處理建議,經考點主考簽字后,報送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依據本考務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在對面試違規的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面試對象在湖南省特崗計劃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的聯系電話(以下簡稱“面試對象報名電話”)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同時應留存通話記錄;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無法通過面試對象報名電話將有關處理情況告知被處理人的,應留存電話聯系記錄,但不影響省教育科學研究院按本考務工作細則繼續實施處理工作。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六)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面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七)面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考慮到特崗教師招聘錄取工作將在面試工作結束后較短的時間內進行,面試違規處理決定書采取電話通知被處理人、被處理人本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到省教育科學研究院領取的方式送達,被處理人在領取面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時應填寫送達回執。省教育科學研究院與被處理人無法通過考生報名電話取得聯系或被處理人未按期到省教育科學研究院領取面試違規處理決定書的,由省教育科學研究院通過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發布其面試違規處理決定的公告,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由此造成對被處理人錄取工作的影響或引發的其他不良后果全部由被處理人承擔。
(八)被處理人對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復核申請;省教育廳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7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1.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考務工作細則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面試對象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在違規處理過程中,因面試對象原因無法按規定程序進行有效處理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九條面試專家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對工作不負責任或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面試專家者,經查實后,由現場協調指揮小組報面試領導小組及時予以撤換。凡被撤換的面試專家,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將予以通報,并視情節輕重,責成有關單位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行政處分。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本應回避面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2.協同面試對象違規或為面試對象違規提供條件的;
3.在評分過程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評分細則進行評分的;
4.在評分過程中,不按規定程序操作,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在評分中徇私舞弊的;
5.泄露評分、登分等保密內容的。
第五十條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未按本考務工作細則要求設置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未配備數量足夠的考務工作人員,造成面試組織混亂,影響面試信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考點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因管理不嚴、秩序混亂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對工作不負責任或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工作人員者,經查實后,由現場協調指揮組報面試領導小組及時予以撤換。凡被撤換的工作人員,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將予以通報,并視情節輕重,責成有關單位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行政處分。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教育廳特崗工作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本應回避面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2.協同面試對象違規或為面試對象違規提供條件的;
3.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候試室、備試室、面試室秩序混亂的,或丟失試卷、面試對象面試材料的,或造成重大工作差錯的;
4.對面試對象違規行為不作處理或隱瞞不報的;
5.在試卷印制、保管、運輸等環節,未執行本考務工作細則要求,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
6.泄露評分、登分等保密內容的。
第五十一條本章凡未涉及到的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考務工作細則規定的有關事宜,面試對象和參與本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三條《面試試卷交接表》、《面試號登記表》、《面試備課紙》、《面試對象備課登記表》、《面試對象評分記載表》、《面試小組評分登記表》、《面試專家通訊工具交接登記表》、《面試考室情況記載表》、《面試對象違規行為處理情況記載表》、《面試偶發事件處理具體辦法》(見附件1-10),一并印發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考務工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易賢網溫馨提示:
《湖南省特崗教師招聘考試面試表.doc》來源于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最近更新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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