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暫行辦法
(陜人社發〔2013〕6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陜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繼續教育證書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繼續教育證書管理,促進專業技術人員不斷提高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繼續教育內容分為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四條公需科目是指全體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政策法規、基本理論、技術、信息等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創新能力培養、現代科技知識、職業道德教育、團隊協作、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內容。繼續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確定,集中或分級組織實施。
第五條專業科目是指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行業專業新理論、技術、信息,以及行業內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主要包括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國內外學科前沿發展動態,研究科研、生產、管理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等。專業科目由各部門、各行業根據行業專業發展需要統一確定,集中或分級組織實施。
第六條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每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累計不少于8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不少于56學時,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學時(45分鐘為1學時)。在繼續教育年度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F已實行學分制的行業部門,學分與學時的轉換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章證書發放
第七條《陜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管理。
第八條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各部門人事處按照繼續教育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和《陜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號編碼規則》(見附件),負責本轄區、本系統繼續教育證書的申領、編號、簽發、備案、審驗和發放管理工作。
第九條繼續教育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或單位集中保管。證書丟失、損毀以及登記填滿后,應按發證渠道及時申請補發或更換繼續教育證書。
第三章證書登記
第十條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證書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時、內容、形式、起止時間、考核結果、施教機構等。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取得的各種有效證件,是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審驗和復驗的依據。參加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認可的下列繼續教育形式之一的,憑相關有效證明,在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
1.參加繼續教育基地和單位主管部門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培訓班;
2.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實習進修;
3.參加相應的學歷教育或攻讀學位;
4.參加國內外學術講座、學術會議;
5.出國進修;
6.在科研、技術推廣或教學等活動中取得的技術成果等;
7.正式發表出版的與本業務相關的專著、譯著、論文、譯文等作品;
8.參加本單位及上級部門正式立項課題的研究工作;
9.參加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與業務工作有關的有計劃、有考核的各種自學活動;
10.參加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學時可參照以下辦法認證:
1.參加各級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學習,學時數由基地同級管理部門按其批準學時數認證。
2.參加培訓、研修活動。
參加國家部委及國(境)外舉辦的培訓、研修活動,學時數由選派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認證;參加省市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主辦或委托舉辦的培訓、研修活動,學時數由主辦單位認證。
3.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或課程進修,凡考試考核合格者,每門課認證15學時。
4.參加學術會議。
參加國家部委舉辦的學術會議:認證12個學時。報告論文者,2000字以內,另加6個學時;2000字以上,另加8個學時;參加省級學術會議:認證8個學時。報告論文者,2000字以內,另加4個學時;2000字以上,另加6個學時。參加者的繼續教育學時數由單位人事部門認證。
5.課題研究與項目開發。
國家級課題(項目):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別認證64學時、56學時、48學時、40學時、32學時;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證48學時、40學時、32學時。
省級課題(項目):主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證56學時、48學時、40學時;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證40學時、32學時、24學時。
參加課題研究者的繼續教育學時數由單位人事部門認證。
6.出版著作(譯作)或發表論文。
出版著作(譯作)或在公開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發表論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標準計算學時:出版著作(譯作)每萬字計12學時;國外及國家一級學會主辦的專業刊物每篇計算48學時,省級專業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計40學時;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每篇計24學時。
出版著作或發表論文者的繼續教育學時數由單位人事部門認證。
7.獲得中國專利局授予的發明專利的,署名前3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56學時;獲得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署名前3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40學時。
8.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署名前3名的獲獎者每項計56學時;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的,署名前3名的獲獎者每項計48學時。
9.為本專業繼續教育活動提供教學的,可獲得所授課時的2倍學時。
10.參加職稱晉升計算機應用能力每個模塊計8學時;外語考試合格者,一次性登記繼續教育40學時。
11.通過全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一次性登記繼續教育48學時;通過全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一次性登記繼續教育40學時;通過全國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一次性登記繼續教育32學時;通過全國執業資格或職業水平考試一次性登記繼續教育48學時。
12.同一成果或內容,按最高級別計算、不重復計算。
13.參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層、貧困地區參加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每年80學時的標準認證本人繼續教育學時。
14.其他類別的繼續教育學時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行業)部門參照上述標準確認。
第十三條每年80學時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原則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可順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6個月的;
2.年度內因病假超過6個月的;
3.生育;
4.經上級部門批準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提交本年度參加繼續教育的各種有效證明,包括畢業證書、培訓證書、結業證書、成績證明、成果鑒定證明書、著作論文等原件。
第十五條繼續教育證書的登記工作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經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證委托的繼續教育基地負責。
第四章證書審驗
第十六條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并考核(考試)合格者,由證書審驗部門在證書上審驗蓋章有效。
證書審驗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各市縣、區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分別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驗;省級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由主管部門人事教育部門負責審驗;流動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由檔案托管機構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驗。
第五章證書復驗
第十七條擬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包括評審和以考代評的人員)由本單位人事教育部門初審后,持證書及各年度參加繼續教育的各種有效證明,按照職稱申報渠道和擬晉升的專業技術資格等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改部門)復驗備案。
證書復驗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擬晉升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復驗。
擬晉升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省級有關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復驗。
擬晉升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按隸屬關系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省級有關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復驗。
擬晉升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復驗工作由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省級有關人事(職改)部門負責。
證書復驗結果(合格)作為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必備條件。
第六章驗證內容
第十八條驗證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如實填寫、有無簽章。
2.是否達到規定學時、成績是否合格。
3.有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真實等。
第十九條驗證時間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各市、各部門自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復驗時間定于每年三季度。
第七章證書使用
第二十條繼續教育證書是系統記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有效憑證,是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是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證書》的發放、登記、審驗必須客觀真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翻印、涂改,不得以發證、登記、審驗等名義亂收費。
第二十三條中央駐陜有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市、各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的實際,制定《證書》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