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做好全省中等職業學校、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員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以下簡稱“測試”)工作,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中職校”、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制訂本標準及辦法。
二、本文適用對象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符合《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教師資格認定條件的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
三、測試的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2、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整體性評價的原則;
4、堅持發展性評價的原則。
四、測試的基本要求
具備承擔申請相應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學的規律和青少年、幼兒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等理論解決教育教學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具備組織課程實施、掌握課程內容、運用教學語言和教學資源以實現教學目的的能力,具有熟練使用普通話提問、講解的課堂教學技巧。
五、測試的方法
1、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測試采用專家組測評,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的兩級評價辦法。
2、學科(專業)專家組在申請測試人員試講、面試的基礎上,對測試對象簽署評價意見。
3、申請測試人員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試講,專家組指定申請人提交的教案的一部分作為試講內容,試講時間不超過20分鐘。
4、試講后,學科(專業)專家組根據試講情況和測試項目內容提出面試題目,請申請人答辯。面試題目不少于2個,面試時間不超過10分鐘。
5、專家組根據測試結果,得出總評分數,并寫出綜合評價的簡要意見。
6、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專家組報送的測試結果進行審查,審查結論送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七、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福建省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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