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報名,如何理解報考者筆試成績達到本次報考職位的公共科目筆試合格分數線?
報考自治區招錄機關職位的人員,其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不低于105分(含照顧加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成績不低于50分;報考設區市級以下招錄機關(含自治區設在市級以下的直屬或派出機構,不包括少數民族、艱苦邊遠地區和緊缺職位、專設殘疾人職位)職位的人員,其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不低于95分(含照顧加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成績不低于40分;報考少數民族、艱苦邊遠地區招錄機關(指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49個國家和自治區扶貧開發重點縣,含自治區設在該地區的直屬或派出機構)職位和緊缺職位(指政府部門的城鄉規劃管理、海監船員、政法機關的法醫、獄醫、理化、護理等職位)、專設殘疾人職位的人員,其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不低于85分(含照顧加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成績不低于35分。
報考選調生職位的人員,其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不低于105分(含照顧加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成績不低于45分。
2.第二次報名時,基層工作經歷等有關資格條件的截止時間如何界定?
第二次報名所涉及的戶籍、基層工作經歷、服務期、現役、辭退、工作年限、處罰期限等有關資格條件的時間計算,均以2014年3月6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
3.第二次報名時,2014年3月(第一次報名)未報考選調生職位的考生,能否報考選調生職位?
不能報考。只有第一次報考了選調生職位的考生,才能報考第二批選調生職位。
自治區公務員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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