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于2009年9月參加特崗教師服務工作,于2013年9月份服務期滿,現在還在原單位繼續教書(還有情況2是:服務期滿后調離原學校,到了同縣另一所學校繼續教書),今年報考了“四項服務人員”鄉鎮文秘崗位,請問這樣的情況在資格復審時需要開具單位同意證明嗎?需要開的話要是需要我們學校的同意證明還是我們學校所在地的中心學校同意證明,還是要到縣教育界開具同意證明?請老師給予回答,謝謝!
回復:你好,需要,由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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