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辦證流程、提高辦證效率,方便、快捷地為專業技術人員做好服務,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有關規定,現就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各類資格證書辦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工作職責
(一)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職責
1.負責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各類資格證書辦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2.負責印制自治區職稱證書。
3.負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來的全國各類資格證書,進行清查、核對。
4.負責對通過國家考試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包括參加國家統一考試達到自治區合格標準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高級職稱資格證書加蓋鋼印。
(二)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自治區屬各單位主管部門職責
1.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各類證書的辦理;自治區屬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各類證書的辦理。
2.任職資格文件或考試合格標準下發2個月內,及時整理、匯總辦證相關材料,統一到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證書。
3.負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發放的各類證書的打印。
4.評審類證書須對照任職資格批文進行審核,填寫辦證人員花名冊,并注明辦證時間;考試類證書須對考試通過人員學歷、工作年限、考試成績單以及專業技術資格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填寫辦證人員花名冊,注明辦證時間。
(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職責
1.負責發放以下證書:
(1)自治區各系列(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包括委托評審)的職稱資格證書;
(2)自治區各地州市授予和初次確定職務,以及認定取得的職稱資格證書;
(3)部隊轉業或自主擇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書,經各相關部門確認、承認其職稱資格后,需換發自治區統一印制的職稱資格證書。
2.核對辦證單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確定無誤后發放相關證書。
3.編制證書編碼,做好證書發放登記。
(四)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職責
1.負責發放以下證書:
(1)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統計、審計、會計、衛生、出版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2)國家統一組織考試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
(3)國家統一組織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承擔考務工作的資格證書;
(4)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自治區合格標準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2.核對辦證單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確定無誤后發放相關證書。
3.按要求打印證書內容。
二、辦證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辦理自治區評審類任職資格證書,主要攜帶以下材料:
1.申領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書花名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一份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一份交加蓋鋼印部門)。
2.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審批文件(初、中級職稱的需要文件原件及復印件,高級職稱的需文件原件)。
3.彩色免冠2寸近照2張。
4.非國有企業和無主管單位(包括股份制、個體、私營、民營等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辦理證書時,按照資格取得前申報評審和申報考試的途徑,到自治區相關辦證機構辦理證書。
(二)辦理國家考試取得的各類資格證書,主要攜帶以下材料:
1.申領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花名冊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登記表一份加蓋公章(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
3.彩色免冠2寸近照2張。
4.考試成績通知單和學歷證明等。
(三)補辦丟失、填錯各類資格證書,主要攜帶以下材料:
1.評審通過類證書丟失補辦,當事人應及時向當地發證機構提交個人補發證書申請、單位證明、登報聲明原證作廢的原件(區市以上公開發行報紙且登報聲明中應明確證書編號)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補發登記表》。本單位人事部門在接收到補辦申請材料后,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報至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自治區屬各單位主管部門(各級人事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由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自治區屬各單位主管部門持材料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辦理。材料自接收到辦理完畢不得超過2個月。
2.國家統考類證書丟失補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6〕52號)要求歸入個人檔案的《專業技術資格登記表》復印件,辦理期限一般為1年。
3.各類錯填證書補辦,應交回原件,同時提供填錯人員身份證,并填寫申請辦理(填錯)丟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申請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其他材料與正常辦理證書要求一致。
三、相關要求
(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與發放,是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人事(職稱)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
(二)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各類資格證書由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自治區屬各單位主管部門到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北京路辦公區8樓)和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南湖辦公區6樓)統一辦理。
(三)職業資格證書由國家財政專項撥款統一印制,國家規定各地在發放證書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試通過人員收取證書成本費。若需要補辦或換發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交納證書印制成本費用。
(四)要加強管理,切實做好證書發放工作,防止冒領、替領等弄虛作假問題出現,保證各類資格證書辦理與發放準確、暢通、快捷。對違反規定濫發證書或不按規定程序發放、管理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已辦理的資格證書,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發放到專業技術人員本人,杜絕卡、截留證書現象發生,如遇舉報并核實清楚,在自治區職稱系統內對單位或個人通報批評。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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