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對下列在我區參加2014年4月自學考試違規考生的準考證號、考點、考場號、座位號、課程名稱、違規事實以及相應的處理依據和擬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內向我中心發傳真提出陳述,傳真:0471-3261714轉803、電話:0471-3261805。逾期未陳述申辯的,將依本辦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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