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品德鑒定表》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填寫說明
一、教師資格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1.教師資格申請人應據實填寫本表格。
2.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填寫鑒定意見(民辦及私營單位在職人員還需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查實檔案后填寫意見并蓋章確認);非在職人員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填寫鑒定意見;師范類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學校填寫鑒定意見。
3.本表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相同的欄目,填寫內容和要求應一致。
4.編號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填寫。
5.表中1-3欄由申請人填寫;其他欄目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填寫。
6.未設組織人事部門的單位,可以加蓋單位公章。
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1.教師資格申請人應據實填寫本表格。
2.本表一式兩份,封面、表格第一頁和第二頁備注欄由申請人填寫,其他欄目由教師資格認定專家審查委員會和認定機構填寫。
3.戶籍所在地應填寫至鄉鎮或街道辦事處。
4.申請資格種類應填寫規范的教師資格名稱。
5.表格中涉及的時間,應具體填寫到日。
6.畢業學校應填寫到院系。
7.所學專業名稱按畢業證書專業填寫。
8.最高學歷應填寫國民教育類畢業學歷。
9.現從事職業欄按規范名稱填寫,如公務員、醫生、教師、工人、農民、軍人或待業等。
10.申請任教學科原則上應該與申請人所學專業一致。應填寫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規定的規范學科名稱,如小學語文、幼兒教育、初中生物、中專數學等。
11.本人簡歷從本人小學畢業后填寫。
12.申請人有下列情況,應在備注欄中注明:
取得過某種教師資格;
被撤消過教師資格;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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