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以聘用制為基礎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行為,根據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江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人發[2006]7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上饒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饒辦發[2006]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因崗位需要招聘高層次、急需和短缺專業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直接考核是指事業單位需要招聘第五條規定的人才在公開發布招聘崗位信息后,應聘人員可以不經過筆試、面試等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事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共同對應聘人員直接進行考察了解。
第四條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人才,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適用本辦法: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
(二)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三)短缺專業人才;
(四)用人單位急需招聘的具有學士學位的全日制大學畢業生。
第六條艱苦行業、邊遠地區及特殊崗位所需人員,在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后,無人應聘或應聘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原則上可視為短缺專業人才。涉及到具體人員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人事部門確認。
第七條用人單位急需招聘的具有學士學位的全日制大學畢業生,必須是用人單位因崗位空缺急需招聘的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人才。
第八條人事部門是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負責對高層次、急需和短缺專業人才的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高層次、急需和短缺專業人才招聘工作,由用人單位成立有本單位負責人、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公開招聘考核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條應聘的高層次、急需和短缺專業人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任職資格、職業資格及技能要求;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高層次、急需和短缺專業人才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要,提出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人事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公開招聘的程序:
(一)申報計劃。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經主管部門同意并經編制部門審核后向人事部門申報。招聘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崗位及條件、招聘時間、招聘的數量等。
(二)發布招聘信息。由人事部門統一于報名前15個工作日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渠道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單位工作急需的用人崗位,可由人事部門隨時在有關媒體上公開發布信息。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由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報名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人員。
(四)確定考核人員。在公開報名結束后,對符合高層次、急需和短缺專業人才的應聘人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提出具體人選,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人事部門確認后,直接進入考核;對用人單位急需招聘的具有學士學位的全日制大學畢業生,在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后,如應聘人數超過招聘崗位數,則由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采取面試的方法擇優確定直接考核人選。
(五)考核。考核方案由用人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人事部門備案后實施??己擞扇耸虏块T會同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進行??己丝刹扇《喾N方法,重點考察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業績和工作能力。
(六)根據考核情況,用人單位提出擬聘人員名單,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擬聘人員的體檢、公示、聘用等按照《上饒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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