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報考人員違紀違規的,怎么處理?
答:報考人員應當遵守招錄工作的有關要求,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機構和招錄機關的安排。對違反規定的,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按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取消錄用資格等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除因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條件的人選放棄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的,2年內(即2014年至2015年)不得報考我市公務員。試用期內主動申請放棄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錄用資格的,3年內(即2014年至2016年)不得報考我市公務員。報考人員被錄用為公務員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其錄用資格,5年內(即2014年至2018年)不得報考我市公務員。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