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職人員報考公務員,在什么時間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
答:根據《考錄公告》和有關規定,在職人員報考公務員,原則上應在復審報名資格時提供所在單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加蓋公章)。對于出具證明確有困難的,經招錄區縣(自治縣,下同)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市級部門人事(干部)處同意,可延至考察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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