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醫療機構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依據《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醫療機構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審標準。
第二條專業劃分
藥品研究、藥品質控、藥學技術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一、藥品研究專業適用于從事新藥研發、藥品臨床研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藥品質控專業適用于從事藥品檢驗、藥品認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藥學技術專業適用于從事藥品購銷、藥品推廣、調劑、質量管理和中藥鑒別、加工炮制以及藥用植物種植、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資格名稱
藥學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
第二章申報資格
第五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必須是本專業被聘在崗人員,且任現職內綜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
第七條學歷、學位與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藥學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
(二)具有藥學專業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任助級職務4年;
(三)具有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任助級職務4年;
(四)具有藥學專業大學??茖W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任助級職務4年。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藥學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2年;
(二)具有藥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正高級任職資格:
具有藥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任職資格5年。
四、破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任職資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藥學專業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2年,任助級職務4年;
2、后取得中等專業學校藥學專業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7年,任助級職務4年。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具有藥學專業大學??茖W歷,從事藥品研究、藥品質控、藥學技術專業工作,取得中級任職資格7年。
第八條獲取及處理信息能力
一、外語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外語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二、計算機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計算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弄虛作假,或竊取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情形不能申報的。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條中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了解國內外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現狀及發展趨勢,有一定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任助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每年能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二)有一定本專業技術操作能力,能解決工作中技術疑難問題。
(三)有參與業務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承擔部分業務和課題,并有進行設計、組織的能力。
(四)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藥品研發,藥品檢驗、監測、認證,藥品購銷、調劑、質量管理,中藥鑒別與炮炙以及藥用植物種植、藥材資源開發保護等工作;能撰寫反映本人實際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資料(如藥品實驗或技術總結、藥品檢驗或監測分析報告、藥品質量分析、技術標準、操作規范、規章制度等);
2、參加本專業科研課題1項,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3、參與藥品購銷、藥品推廣、質量管理等業務,創造經濟效益20萬元;
4、獲得市(地)、廳(局)級科技進步獎或專業獎(質量管理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證書、新藥證書)的等級內額定人員;
5、獲得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1項(共同發明設計人),專利內容與所申報的學科專業相符。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1萬字以上。
第十一條副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全面了解國內外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現狀及發展趨勢,有較強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每年能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二)有較高本專業技術操作能力,對本專業業務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能解決工作中技術疑難問題。
(三)有獨立承擔業務和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的發展提出課題,并有課題設計、組織和總結的能力。
(四)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第1條必備):
1、承擔或參與藥品研發,藥品檢驗、監測、認證,藥品購銷、藥品調劑、質量管理,中藥鑒別與炮炙以及藥用植物種植、藥材資源開發保護等工作;能撰寫反映本人實際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資料(如藥品實驗或技術總結、藥品檢驗或監測分析報告、藥品質量分析、技術標準、操作規范、規章制度等);
2、參加市(地)、廳(局)級本專業科研課題1項,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3、組織藥品購銷、藥品推廣、質量管理等業務,創造經濟效益100萬元(有兩名以上同行專家證明);
4、獲得1項市(地)、廳(局)級科技進步獎或專業獎(質量管理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證書、新藥證書)的等級內額定人員;
5、獲得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外觀設計專利3項(等級內額定人員),專利內容與所申報的學科專業相符。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3萬字以上。
第十二條正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能分析國內外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現狀及發展趨勢,在本專業領域內有獨到見解。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每年能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二)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或較強的業務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全面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業務和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的發展提出課題,并有課題設計、組織和總結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第1條必備):
1、獨立完成或組織藥品研發,藥品檢驗、監測、認證,藥品購銷、藥品調劑、質量管理,中藥鑒別與炮炙以及藥用植物種植、藥材資源開發保護等工作;能撰寫反映本人實際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資料(如藥品實驗和技術總結、藥品檢驗或監測分析報告、藥品質量分析、技術標準、操作規范、規章制度等);
2、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地)、廳(局)級本專業課題2項,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與結題;
3、組織藥品購銷、藥品推廣、質量管理等業務,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300萬元)或社會效應(有兩名以上同行專家證明);
4、獲得2項市(地)、廳(局)級科技進步獎或專業獎(質量管理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證書、新藥證書)的等級內額定人員;
5、獲得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外觀設計專利3項(均為第一發明設計人),專利內容與所申報的學科專業相符,其中至少一項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5萬字以上。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資格、評審條件等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四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
第十五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各級任職資格均指本專業的。
第十六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工作業績、學術成果等均為本專業的,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八條本評審標準中所指的藥學專業包含藥學專業和中藥學專業。
第十九條本評審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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