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播音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依據《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播音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審標準。
第二條專業劃分
播音。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評審標準適用于在全省各級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中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資格名稱
播音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一級播音員、主任播音員、播音指導。
第二章申報資格
第五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必須是本專業被聘在崗人員,且任現職內綜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
第七條學歷、學位與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任助級職務4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任助級職務4年;
(四)具有大學??茖W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任助級職務4年。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2年;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正高級任職資格:
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副高級任職資格5年。
四、破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學??茖W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6年,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二)后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0年,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第八條獲取及處理信息能力
一、外語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外語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二、計算機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計算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第九條普通話水平要求
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的播音員主持人,必須取得與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一、申報中級任職資格人員,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乙等以上。其中,省級電臺、電視臺從事播音工作人員,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一級甲等。
二、申報高級任職資格人員,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甲等。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弄虛作假,或竊取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情形不能申報的。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中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較全面、系統地掌握播音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如:普通話、吐字發聲、播音基礎、文體表達、古代漢語、現代漢語等。
(二)了解主要相關專業的有關專業知識,如:新聞等。
(三)一般地了解現代傳媒發展趨勢。
(四)一般地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政策和法規。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具有獨立工作能力,能獨立、較好地完成所擔負節目的播音或主持任務。
(二)播音或主持節目語言流暢,基本達到準確、鮮明、生動的要求。
(三)基本掌握所承擔節目的采編制作的方法和手段。
(四)有應變能力,可以處理錄播或直播節目中出現的問題。
(五)具有一定的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能力,在播音和主持節目過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創新。
(六)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播音或主持的廣播電視節目獲市(地)級播音主持、新聞、藝術類評獎三等獎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2、獲省級播音與主持作品評獎三等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1萬字以上。
第十二條副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熟悉掌握播音專業的專業知識,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國內本專業學術研究發展狀況。
(三)基本熟悉主要相關專業的有關專業知識。
(四)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具有比較豐富的播音、主持實踐經驗,能較好地完成各類節目的播音任務或較好地主持某類節目。
(二)播音準確、鮮明、生動,播音或主持節目形成個性風格,在受眾中有較高知名度。
(三)有較強的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能力,在播音或主持節目過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或新穎性。
(四)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總結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曾作為主要人員策劃或組織完成過某個節目的設計和播出任務,特別在使語言表達風格同節目內容要求相統一方面做出過貢獻。
(五)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級播音與主持作品評獎一等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2、獲省級播音與主持作品評獎二等獎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3、縣級廣播電視臺的播音員主持人,獲省級播音與主持作品評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各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3萬字以上。
第十三條正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對播音專業理論知識和播音創作規律有系統地研究和較深的造詣。
(二)熟悉國內外本專業學術研究水平和發展趨向。
(三)基本熟悉主要相關專業的有關專業知識。
(四)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有豐富的播音或主持節目的實踐經驗。
(二)播音準確、鮮明、生動,播音或主持節目有鮮明的風格,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
(三)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能力強,能不斷研究隨著廣播、電視事業發展播音專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能解決其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能做前瞻性的研究。
(四)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總結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既能對個體的播音和主持節目狀況做準確的分析判斷,也能對一個地區的播音和主持節目專業狀況全局進行準確地分析判斷,提出問題、解決問題。
(五)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
獲省級播音與主持作品評獎一等獎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同時另有播音或主持的廣播電視節目在本專業或與專業有關的國家級評獎中獲三等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1部,字數5萬字以上。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資格、評審條件等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五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
第十六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各級任職資格均指本專業的。
第十七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工作業績、學術成果均應為本專業的,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九條本評審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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