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是2010年的特崗,現在已經是鄉鎮中學的在編教師,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報考公務員,單位同意報考證明是在我所在的學校蓋章同意即可,還是要主管部門教育局蓋章同意才行?謝謝。
回復:對于服務基層“四個項目”人員,選聘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選聘合同存續期間不能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故這四類人員資格復審時必須提供服務地主管部門開具的服務期滿的證明,如已結束服務但繼續聘用或者現有正式工作單位的人員,還需要出具現單位的“同意報考證明”。若教育局不同意,你恐怕辦理不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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