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明考試紀律,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對應考人員違紀問題處理作如下規定:
一、應考人員不使用規定的藍、黑色跡鋼筆(簽字筆)答題的,試卷按零分處理。
二、在試卷規定的地方之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做其它任何標記的,試卷按零分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況終止其考試,清退出考場,送指定地點等候處理,所答試卷作廢,按零分處理。
1、發現替考者;
2、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考人員警告者;
3、偷看他人答案或者有意給他人抄襲者;
4、夾帶書籍、資料、傳遞紙條者;
5、偷換試卷者;
6、利用移動電話、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以及能夠拷貝文件資料的電子產品作弊者。
四、答卷內字跡前后不一致或有雷同現象的試卷按零分處理。同一考場試卷雷同現象嚴重,該考場考試無效,試卷全部按零分處理。
五、對偽造學歷或開具各種假證明取得考試資格的,請人替考或替人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六、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考試工作人員和應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者,除試卷按零分處理外,通知其所在單位(或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替考者,除試卷按零分處理外,紀檢、監察部門還要對替考人和被替考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考試結束后,應考人員對考試工作人員有報復行為的,視其情節按國家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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